考过5次:
级别管辖(《刑诉》第19、20、23、26条;《刑诉解释》第4条)、回避的决定权(《刑诉》第30条、《刑诉解释》第30、32条、《六机关规定》第8条)。
考过6次:
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审查起诉(《刑诉》第137、140、141、142条;《高检规则》第260、262、263、271、273、280条;《高检办理未成人刑事案件规定》第16、18、20条)、上诉不加刑原则(《刑诉》第189、190条;《刑诉解释》第257、258条)。
考过7次:
自诉案件的处理(《刑诉》第171、172条;《刑诉解释》第188、192、193、197、198、202、263、2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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