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答案]D
[考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死缓判决的生效。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三类:(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的对象均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可见,本题中,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的死缓判决才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此生效判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1)省高级人民法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上述分析可知,A、B、C项均不正确,应选D项。
本题的难点在于判断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到底是哪个法院,考生往往在“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之间犹豫不决。必须明确,死缓判决只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判断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的前提,也是解答本题的关键。
2.甲起诉与丈夫乙离婚,同时主张抚养小孩、分割房屋和存款。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甲抚养小孩并分得房屋;乙分得存款及双方共同经营的杂货店;共同债务2000元由甲承担。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法院不应批准
B.除杂货店的分割,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
C.调解协议将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违法,法院不应批准
D.除债务承担部分,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
[答案]ABCD
[考点]调解协议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院一般不予直接干预;只在个别情况下,调解协议才可能不为法院所确认,根据该“调解规定”第12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本案中,甲与乙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所涉及的解除婚姻关系、甲抚养小孩并分得房屋、乙分得存款及双方共同经营的杂货店、共同债务2000元由甲承担的约定并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也未侵害案外人利益,更没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所以都是能够得到法院确认与允许的。
我们在做有关调解协议效力的有关题目的时候,只要牢牢按照“调解规定”第12条来判断,应该就不会犯错误。这里再次提醒考生,“调解规定”对于司法考试而言十分重要,一定要给予足够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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