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效
C.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D.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仅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和今后交付的货物无效
答案:A
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由此可知,如果卖方对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所以A项正确,其他三项错误。
44.海运单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特别是航程较短的运输中产生出来的一种运输单证。关于海运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海运单是一种可流通的书面运输单证
B.海运单不具有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存在的作用
C.第三方以非法的方式取得海运单时无权提取货物
D.海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收货人凭海运单提取货物
答案:C
解析: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货物又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书面运输单证。所以A项错误。海运单具有提单所具有的货物的收据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的作用。所以B项错误。海运单的不可转让性使第三者在非法得到海运单时不能提取货物。所以C项正确。海运单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收货人提货时无须凭海运单,而只需要证明其身份。
45.中美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中美两国均适用。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人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受美国法律保护
B.美国人在美国注册但未在中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
C.美国人仅在美国取得的专利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D.中美两国均应向对方国家的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但以民事程序为限
答案:A
解析:根据尼泊尔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公民在我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确定的独立原则,同一商标在不同成员国所受的保护相互独立,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成员国法律确定。所以,美国人在美国注册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并不能当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所以B项错误。巴黎公约确定了专利权的优先权原则。已在巴黎公约联盟一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在规定期限内,享有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但是并不是在一国申请取得专利之后,在其他成员国就当然取得专利权。因为巴黎联盟国家的国民向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权是相互独立的。法律 教育 网 所以C错误。TRIPS协议要求成员应在国内法中规定对权利人的救济程序,救济程序包括民事和行政程序。
46.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FR上海,信用证付款。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玛丽”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玛丽”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日本籍“小治丸”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玛丽”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基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B.依《海牙规则》,“玛丽”轮所有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
C.因甲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D.因已知货物受损,所以即使单证相符,甲公司仍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答案:B
解析:因为碰撞是由双方过失引起的,所以由于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双方承担。所以A错误。根据《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依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以B正确。平安险。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在CFR术语下,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之后转移,所以甲公司无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47.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甲缔约国与乙缔约国的桑德公司通过书面约定一致同意:双方之间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争端,应直接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据此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任何一方可单方面撤销对提交该中心仲裁的同意
B.在中心仲裁期间,乙国无权对桑德公司行使外交保护
C.在该案中,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解决争端
D.对该中心裁决不服的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
答案:B
解析:《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规定,……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也就是说,东道国政府和投资人一旦都表示同意提交给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那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同意,所以A是错误的。《公约》第27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对于其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除非该另一缔约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所以B是正确的。《公约》第26条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应视为同意排除任何其他救济方法而交付上述仲裁。缔约国可以要求以用尽该国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的条件。在本案中,案件已经交付仲裁,所以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用尽了当地救济,所以C项错误。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对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秘书长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而不是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的申请。所以D是错误的。
(2008年)
29.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2006年,联合国驻甲国的某机构以联合国的名义,与甲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由于甲国交付延期,双方产生纠纷。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的上述购买行为自始无效
B.上述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应视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
C.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甲国的诉讼,不论甲国是否同意
D.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不论甲国是否同意
答案:D
解析:作为政治性国家组织,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民事行为的,因此,上述的购买行为是有效的。故A错误。只有在联合国目的和宗旨内根据联合国经适当程序作出的决议所从事的行为才是共同行为,单纯的民事行为是不可以视为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故B错误。国际法院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而且必须获得甲国的同意受其管辖。故C错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项。
30.甲乙两国1990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双边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2007年两国交恶,甲国先宣布将其驻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由大使馆降为代办处,乙国遂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之后,双方分别撤走了各自驻对方的使馆人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
B.乙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
C.上述《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终止执行
D.甲国可以查封没收乙国使馆在甲国的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条约终止和暂停实施的原因。根据“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双方都有权自主决定外交关系的存续和终止,因此,两国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国际法,不用承担国家责任。故AB错误。国际法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实施的援引主要有条约本身规定;条约当事方共同的同意;单方解约和退约;条约履行完毕;条约因被代替而终止;条约履行不可能;条约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战争;一方违约;情势变迁等十一项。本题所述的情况属于断绝外交关系,所以双方缔结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终止执行。因此C正确。乙国使馆财产是乙国的财产,甲国无权查封和没收。故D错误。
31.为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联合国大会2006年通过决议,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工作的大会附属机构。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B.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C.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D.联合国人权法院
答案:
解析: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人权机构。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成立人权理事会。人权理事会取代了人权委员会。所以本题应选C.
32.克森公司是甲国的一家国有物资公司。去年,该公司与乙国驻丙国的使馆就向该使馆提供馆舍修缮材料事宜,签订了一项供货协议。后来,由于使馆认为克森公司交货存在质量瑕疵,双方产生纠纷。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使馆无权在丙国法院就上述事项提起诉讼
B.克森公司在丙国应享有司法管辖豁免
C.乙国使馆可以就该事项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
D.甲国须对克森公司的上述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点是国家的财产和豁免。A项中,乙国使馆是可以在丙国主动提起诉讼的,故A错误。克森公司虽然是国有公司,但是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不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故B错误。因此,甲国也不承担国家责任,故D错误。C项中,乙国是可以向甲国法院提出诉讼的。
33.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
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答案:B
解析: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国家实践中,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或称国债,也包括以国家的而名义承担而实施上及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或称地方化债务。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或国家的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另外,所谓的“恶债”,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及成果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政府债务或战争债务,原则上也不予继承。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在分离、分立或领土转让的情况下,债务继承首先应通过协议解决;若无协议,则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并且特别考虑到与这些债务有关的转属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新独立国家对债务可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并且这种协议不能违背有关国际法原则,协议的执行也不应破坏新独立国家经济的基本均衡。本题中甲国南方省的2000万美元的债务,属于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债务,所以不予继承。而乙国元首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法人借款100万美元,也不属于丙国继承的范围。所以丙国继承的债务只有甲国政府从丁国所借债务3000万美元。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34.甲乙两国是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国,甲国为发达国家,乙国为发展中国家。根据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必须停止排放,乙国可以继续排放,因为温室气体效应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多年排放积累造成的
B.甲国可以继续排放,乙国必须停止排放,因为乙国生产效率较低,并且对于环境治理的措施和水平远远低于甲国
C.甲乙两国的排放必须同等地被限制,包括排放量、排放成份标准、停止排放时间等各方面
D.甲乙两国在此问题上都承担责任,包括进行合作,但在具体排量标准,停止排放时间等方面承担的义务应有所区别
答案:D
解析: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所有国家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护与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所以甲国和乙国都应当在温室气体排放上承担责任。国际环境法规定了以下四个原则: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上述四条原则可知,在解决环境问题上,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和合作,而且由于各国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同,以及在环境恶化成因中所起作用不同,在承担责任上要所有区别。综上,在甲乙两国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问题上,双方都应承担责任,要进行合作,在具体排放标准和停排时间上,要根据各自的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区别对待。所以本题应选D.
35.我国“协航”号轮与甲国“瑟皇”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协航”号轮返回中国后,“瑟皇”号轮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协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故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答案:C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外国法的查明。所谓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应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3)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4)由该国驻中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学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司法解释表明,我国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是持积极态度的,在确定外国法的内容时,既尊重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法律资料,也重视通过其他途径由法院主动进行调查,而不是把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责任完全归之于当事人或法院。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36.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国法院判决是一国司法主权的具体体现,一国法院判决要发生域外效力,必须经过他国对其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认可。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或裁定,无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都必须依照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另外,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原判决国法院必须有管辖权,审判程序公正,且不与正在我国国内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最后,如果某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时,我国对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本题中,并未说明我国与甲国之间存在相关的条约关系与互惠关系,因此,我国不一定对甲国的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另外,从本题中给出的信息来看,朗文也没有正式申请我国对甲国的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因此,我国的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正确答案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