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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二卷复习指导——刑法辅导笔记(40)

2008-12-26 
缓刑制度;减刑、假释案件程序

    本频道为您隆重推出的刑法辅导笔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六)缓刑制度(72条—77条)
  1、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其适用的条件:
  (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根本性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使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
  (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说明,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2、缓刑的考验期:
  (1)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
  (2)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

  3、缓刑犯的考察(即缓刑犯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同下面要讲的假释作比较。

   4、缓刑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缓刑→不存在累犯的前提;
  (2)失败的缓刑——被撤销的缓刑(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①严重犯规,②发现漏罪,③又犯新罪)。
  另外,关于漏罪或新罪发现的时间与撤销的关系问题。 →与假释完全相同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消缓刑,没过追诉时效的要数罪并罚;
  缓刑考验期外发现漏罪:漏罪没过追诉时效的,则只对漏罪单独定罪处罚;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都要撤消缓刑,没过追诉时效的要数罪并罚

    减刑、假释案件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①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3COME文档编辑

  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④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⑤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⑥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⑦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前款第④至⑦项规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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