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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考试复习指导:政策与法规相关知识(2)

2008-12-25 
导游政策与法规相关知识复习指导。

  
  第四章  相关法规
  1. 1996年10月15日,发布《旅行社管理条理》,这是我国旅游业第一部行政法规。
  2. 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司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业务是指包括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行车、导游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3. 旅行社按经营业务范围,分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条理》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
  4. *中资旅行社设立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经培训并持有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有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国际:有足够的营业用房和办公设备;有持证的总经理或副经理1名,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3名,专职财会人员(会计师以上),注册资金大于150万。经营入境旅游业务,需缴纳60万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需缴纳100万。国内:有足够的营业用房和办公设备;有持证的总经理或副经理1名,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1名,专职财会人员(助理会计师以上),注册资金大于30万,10万质量保证金。
  5. 理解中资旅行社的审批顺序
  6. 分支机构的设立:可设立非法人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等分支机构。条件:必须达到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以上;增加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每增加一个增加原来的一半)。
  7. 设立社同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同意财务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
  8. 外国旅行社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能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定房、定票和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9. *中外合资申请条件:中方应当是国际旅行社,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外联人数超过3万人,旅游业务销售额超过5000万,为中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外资应当是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或拥有全资的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业务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美元,加入国际或本国电脑预定网络,或已形成自己的网络,为其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设立条件:注册资本大于500万人民币,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方出资不少于51%,法定代表人为中方委派,有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设施、人员。合资期限不超过20年,按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的规定,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10.目前阶段,每个外国合营者只能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合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暂不允许经营中国公民赴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11.旅行社要遵守商业道德,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规则:严禁超范围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介绍和提供违法旅游项目。(其中每个详细内容都可能出案例辨析题,应对其熟悉)
  12.旅行社的基本职责:1)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2)按约定提供服务;3)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对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范措施;对可能引起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事先给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4)按规定收取旅游费用;5)与游客签合同。(旅游行程安排,包括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旅游价格,违约责任。)6)聘用合格导游和领队。
  13.行社的权利:签定合同;收取合理费用;要求违约的游客承担相应责任。
  14.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3年,其他最低为2年。经营许可证分国际和国内两种,有效期为3年。
  1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现金。支付赔偿后,应在60天内补足。赔偿请求人赔偿的期限为90天。
  16. *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1)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游客的经济权益损失;3)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17.不适用的情形有:1)旅行社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2)在旅游期间发生人参财物意外事故的;3)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4)超过规定时效期限的;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18. *因旅行社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下列赔偿责任:1)收取预付款后,旅行社因故不能成行,应提前 3天(出境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游客预付款的10%违约金。2)造成旅游者误机、船,旅行社应赔偿游客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的10%的违约金;3)安排活动及档次与协议不符,造成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19.*导游人员过失,旅行社应承担下列赔偿责任:1)未按标准提供导游服务,赔偿2倍导游费用;2)擅自改变日程,退还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增加项目,承担全部费用;增加购物次数,退还购物物价20%;到非指定商店,购假冒伪劣商品,赔偿全部损失;私自兜售商品,全额退还游客购物价款;索要小费,赔偿索要小费2倍。3)擅自离团,承担滞留期间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30%的违约金。
  20.相关部门过失:1)房间安排低于约定档次,退还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2)安排交通工具,退还差额,并赔偿差额20%违约金;3)景点不能游览,退还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的20%违约金。
  第五章  导游人员管理条理
  1. *导游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理》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1)必须是持证导游证的人员;2)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3)提供向导、讲解服务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2. 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人员可分两类: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定立劳动合同的人员;2)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
  3. 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有无资格证书;语言能力;领取程序不同;有效期不同。
  4.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蒸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而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导游证。区别:1)性质不同;2)颁证机构不同;3)领取程序不同;4)作用不同;5)期限不同。
  5.导游人员的权利:1)人格不受侵犯权;2)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2)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3)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3)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6. *导游人员的义务:1)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2)进行导游活动市,应当佩带导游证;3)必须经过旅行社委派;4)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5)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状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6)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7)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予以真实说明和明确警告,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8)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索要小费。9)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进行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消费者消费。 (应记住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7. *所谓中止导游活动,是指在导游过程中,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构成中止导游活动必须具备:必须在导游活动结束之前;必须是擅自中止(最主要的特征);必须是彻底中止。擅自中止活动,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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