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籍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国籍法3、5、8、9、13)。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国籍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是统主义的体现,第5条的“但书”是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的体现。国籍法第6条是出生地主义的体现,注意其适用对象。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4、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应当申请获得批准(国籍法第7、10、13条)。国籍申请的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是不同的(国籍法第15、16条)。
(1)受理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3COME文档编辑
(2)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公安部审批。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宪法第33条第2款)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公民宪法和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从法律角度看,平等是法律的根本属性:从权利角度看,它是一切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平等,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不是指权利、义务的对等。平等,并不绝对排斥差别对待,只不过该差别对待必须有适当理由,并且其差别对待必须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享有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政治权利和自由至少包括以下权利和自由: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政治自由;③担任公职的权利。另外,一般认为,诉愿权也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伹剥夺政治权利时,并不剥夺诉愿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
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推荐为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二者合称为选举权利。特别注意,在我国,选举权利也包括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注意宪法第34条、《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把握把握以下三点:(1)享有选举权利的条件;(2)能行使选举权利的条件;(3)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方式(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何处参加选举;二是如何实际投票)。
附法条:
《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
四、因反革命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五、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 正在受拘留处置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
六、对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的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羁押、监禁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也可以在劳改场参加选举;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2)政治自由(宪法第35条)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政治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是保障公民能够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属于“表达自由”或者“精神自由”。
(3) 担任公职的权利
担任公职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是由被选举权派生、扩展而来的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担任以下公职:一是国家机关职务;三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组织法也明确要求村委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
(4)诉愿权(宪法第41条)
诉愿权,是指公旦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控告、检举和申诉权以及取得国家赔偿权。
3.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
(1)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以下含义
①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种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②宗教信仰问题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③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上平等,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 宗教信仰作为精神自由, 是不受干涉的,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①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包括公民的人身活动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外,还包括身体权、人格尊严、住宅权和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人身自由(宪法第37条)
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是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人身自由,依法可以限制或者剥夺,但必须由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理由、按照法定程序决定或者批准,并由法定机关执行。
生命、健康是人身自由的基础,民法上的生命权、健康权也是由宪法上人身自由权派生而来。
(2)人格尊严(宪法第38条)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宪法上人格尊严权,可以派生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
(3)住宅(宪法第39条)
住宅权是指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占、损毁、侵入、搜查或者查封等的权利。住宅权是与人身自由有关的权利,是人身自由的自然延伸。
(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40条)
注意两种例外: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为之,
5.社会经济、 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继承权(宪法第13条)
2004年宪法修正为如下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劳动既是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宪法第42条)
(3)劳动者的休息权(宪法第45条)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宪法第44条)
(5) 获得物质帮助权(宪法第45条):条件: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
(6)受教育既是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
(7) 文化自由,即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47条)
6.特定主体的权利
(1)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第48每)。
(2)国家保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宪法第50条) .
(二)公民基本义务
1、中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张
1。广泛性(主体和范围)
2.平等性
(1) 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①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服务;
③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处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 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司法机关关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3.观实性
(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口义务的规定是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因而切实可行。
(2)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
4.一致性
(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某些公民只享受权利,而另一些公民只履行义务。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讲,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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