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综合辅导 >

宪法详解一

2008-12-24 
宪法的基本理论

    从历届司法考试对宪法学的考查来看,对理论和法条都会进行考查,但稍重于法条。2004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为18分,与法理学相当。过去的律考/司法考试中宪法的题型限于选择题,没有很出现过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但是今年大纲规定第四卷考察的科目由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法、刑诉、民商和民诉组成。所以应该注意宪法出大题的可能。第四卷对宪法的考察可能与法理学及部门法的有关原则结合起来考简析题、分析题和论述题。因为在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宪法司法化的案例,而且伴随着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宪法的作用也是越来越重要。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宪法的特征、宪法简史、宪法分类、宪法原则、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关系、宪政等内容。

  一、宪法的特征
    宪法特征有三:
  1、根本法(内容上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特别注意把握宪法的根本法特征;注意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严格都是针对成文宪法而言的;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从“规范的最高标准”和“行为的最高标准”两方面理解把握。
  2、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就宪法的基本内容看,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 3COME文档编辑
  3、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二、宪法简史
  (一)宪法产生的条件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有三:
  1、经济条件:普遍化发展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
  3、思想基础: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理论的提出。

   (二)外国主要国家宪法
  1、英国: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不存大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近代意义的宪法是与资产阶级紧密相联的。
  2、美国
  (1)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2)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三权分立”和联邦制。
  3、法国
  (1)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意义重大,第一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但只是纲领性文件;
  (2)法国1791年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4、社会主义宪法
  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之一类型的宪法

  (三)中国宪法:以1949年为分界分为新旧两个阶段,旧中国的宪法在法制史中已经有较为详细的讲解,这里只要关注新中国的宪法。新中国的宪法主要掌握其修改史。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临时宪法作用。
  1954年宪法——中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形成了1975年、1978年、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迄今为止进行了四次部分修改。

  1、1988年宪法第一次修正
  (1)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删除“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2、1993年宪法第二次修正
  (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
  (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4)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5)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应内容作了修改;
  (6)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3、1999年宪法第三次修正
  (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沿着封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COME文档编辑
  (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的”;
  (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宪法第四次修正
  (1)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写进宪法,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
  (4)完善了土地征用制度,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对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完善国家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在《宪法》十四条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将《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区、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把《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把每八十条规定的“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把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将《宪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把《宪法》第九十八条关系乡镇人大任期的规定由三年修改为五年;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将《宪法》第四章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三、宪法的形式分类
  宪法的分类以其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为标准分为形式分类和实质分类。形式非类为资产阶级学者所采用,实质非类为社会主义学者所采用,形式分类是不科学的,但是司法考试往往考察的是形式非类,所以这里重点提出形式分类进行讨论。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演讲中提出。
  (2)标准:有无统一的法典形式,有则为成为宪法,无则为部成为宪法。美国是成为宪法的典型代表,英国为不成文宪法的典型代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的国家除了英国外,还有以色列、新西兰。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提出者:J·蒲莱士
  (2)标准:制定或修改的机关、程序是否和普通法律一样,一样则为柔性,严格则为刚性。
  特别注意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柔性宪法的关系。一般地,成文宪法,有的国家的属于刚性宪法,有的国家的属于柔性宪法;不成文宪法,均属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肯定成文宪法。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
  (1)划分标准:制定的机关。
  (2)以君主名义制定或颁布的宪法为钦定宪法,其原则为主权在君;民定宪法主张主权在民,有人民制定;协定宪法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代表协商制定。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
  注意以下几点:(1)人民主权与议会主权是两个层面的概念;一会是民意的代表机关,一会主权是人民主权的表现。(2)基本人权原则要求宪法的指定实施必须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3)法治原则在中国的核心思想是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权力制约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在资本主义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我过反对三权分立,所以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五、宪法的作用
  1、确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作用;2、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作用;3、指引和协调作用;4、评价(宪法评价作用的广泛性、集中性和最高性)和教育作用。

   六、宪法渊源
  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国家的条约、国际习惯。作为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我国的宪法渊源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七、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属于法律关系,但具有下特点:(1)宪法关系的主体一方必然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2)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3)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基本类型。

 

3COME考试频道为您精心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信息在http://www.reader8.net/exam/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