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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精解(2)

2008-12-13 
主管和管辖

  第三章 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主管
  一、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为两大类:
  1、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案件和人身关系案件;
  2、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依法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民事 案件,比如劳动争议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等。
  二、人民法院主管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民间纠纷人民法院也能管,两家如何分工,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二)人民调解的结果如何,都不影响当事人对诉权的行使。
  (三)人民调解的结果有合同效力
  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关系
  (一)对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法院能管,仲裁机构也能管。由当事人任选其一,互不交叉。即选择仲裁的,人民法院不再主管
  (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途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是前置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自收到仲裁书次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农业承包
  1、双方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管;
  2、无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接受仲裁管辖的,仲裁管;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接受仲裁管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管。

  第二节 管 辖
  一、管辖恒定
注意《民诉意见》34、35条
  二、级别管辖
  (一)民诉法18-21条
  (二)特别注意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著作权纠纷案件(4)商标民商事案件(5)期货纠纷案件(6)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政权民事赔偿案件(7)请求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8)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一般地域管辖
  (一)民诉法22、23条
  (二)《民诉意见》4-17条
  四、特殊地域管辖
  (一)民诉法24、26-33条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案管辖。
注意:《民诉意见》18、20、21、22条,以及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解释,借款合同履行地的解释。
  (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注意1、《民诉意见》28、29条的规定;
  2、侵害名誉权案件的管辖;
  3、侵害著作权案件的管辖;
  4、侵害商标权案件的管辖;
  5、侵害专利权案件的管辖
  五、专属管辖
  (一)民诉法34条、246条
  (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
  六、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一)民诉法35条
  (二)《民诉意见》33、36条
  七、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的条件是:
  1、仅限合同案件;
  2、只能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
  3、选择要确定,要单一;
  4、必须用书面形式;
  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八、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1、民诉法36条;
  2、《民诉意见》33、34、35条;
  3、注意什么情况下不得移送管辖。
  (二)指定管辖
  1、民诉法37条;
  2、《民诉意见》36条,《经济审判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3、4条;
  3、注意什么情况下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1、民诉法39条;
  2、注意管辖权转移不同于移送管辖。
  九、管辖权异议
  (一)异议的主体
  1 、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2 、特定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3 、第三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提出异议的时间: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次日起15日内。
  (三)法院对异议的处理
  经审核认为异议有理的裁定移送有关管辖权的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该裁定准许上诉上诉期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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