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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四十二

2008-12-09 
被告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我该怎么办?帮人开车交通肇事应负怎样的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是很重要的一部分,现将一些经典案例整理并附之分析,以供参考。

    案例一、被告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我该怎么办?

    问:律师您好,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今年9月,我作为原告起诉了一个欠我钱的人,立案后,法院查封了他的一个厂房,然而在查封后,有一个第三人向法院提交了查封异议书,说该厂房已在我起诉前,被告已卖给他,并且提交了一份买卖协议书,我明知这份协议书是被告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工商登记还是被告的,第三也未占有该厂房。现在法院要开庭了,我在庭审过程中应该准备什么证据来推翻他们这种行为,应该怎么对抗第三人?
  答:第三人声称在你起诉前被告已将厂房卖给他,但由于房产登记仍然在被告的名下,这虽然不影响他们之间的合同效力,但我国对不动产转移实行登记主义,也就是只有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有权才能转移,因此,厂房的所有权目前仍属于被告所有。
  如果你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和第三人存在恶意患通的行为,那么可以主张法院来拍卖或变卖该厂房,来偿还你的债权和第三人受到的损失。当然,如果第三人也可以向被告支付购款,然后你要求被告用该卖房款归还你的欠款。
  如果你想推翻他们的这种行为,那么你就要找出他们恶意患通的证据。这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查对方是在什么时候签的合同,有没有正当理由;2、查第三人有没有向被告实际支付购房款;3、如果双方咬定已经支付购房款,那么可以调查被告将购房款用于何处。因此,购房款一般数额巨大,总能找到对方的蛛丝马迹。

    案例二、帮人开车交通肇事应负怎样的刑事责任?

    问:我朋友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事故定性为我朋友负主要责任,而我朋友只是帮别人开车,肇事车已被扣压,但在法院公诉前肇事车已被车主取出,至今我朋友仍然在看守所至6月2日就已满3个月时间。(我朋友已赔付死者家属2万元,其余部分赔偿由肇事方单位赔付,死者家属不追究我朋友的刑事责任)请问按照新交通法将会负怎样的刑事责任,如何量刑,是否有必要请律师?
  答:从你的陈述看,你朋友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你朋友负主要责任。因此你的朋友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COME文档编辑
  依据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
  一、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2.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万元之间的。考试大收集
  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二人以上死亡;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六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二的规定,按照一或二的规定从重处罚: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四、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案件比较复杂,我们建议你的朋友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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