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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渎职罪
1、本类罪的犯罪主体特殊性及其例外(第 398 条第 2 款以及 2002 年的立法解释);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包括:政府、人大、司法、军事、政协、党委
2、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 406 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第 167 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
1、注意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区别: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2、战时缓刑: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3、军人的范围:――有军籍的、有军事任务的
(1)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
(3)具有军籍的学员
(4)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战时”
(1)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2)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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