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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一卷复习指导——经济法笔记(11)

2008-11-25 
环境保护法

    本频道为您隆重推出的经济法笔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限期治理制度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三)排污收费制度
  对象: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
  例外情况是:(1)向水体排污的单位,即使未超过排放标准,也要缴纳排污费,如果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即实行双收费;(2)向大气和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其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达标排放的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的应限期治理并课以罚款。
  (四)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特殊的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不要求行为违法(达标排污、已经缴纳排污费是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造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2、受害人自我致害(不能是小孩的自我致害);
  3、第三者过错(注意:仍然告污染者,第三人作为无独三)
  (五)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
  1、环境行政处理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行政调解),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环境民事诉讼:时效3年;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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