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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一卷复习指导——经济法笔记(10)(3)

2008-11-24 
证券法

  (六)一般的证券交易
  1.一般规定
  (1)证券交易场所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
  (2)证券交易方式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3)证券交易种类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期货+期权)进行交易。
  (4)证券机构人员的持股限制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上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5)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的限制义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90天)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6)禁止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交易有效)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点睛之笔】:证券法中共有3个“5%”,总结一下:第一、二个就是上段所述两个,第一个是无意中持有份额超过5%的,受6个月限制,两个报告义务;第二个5%,因为是承销商,它的持股比例不是增加到5%,而是从100%降到5%,整个承销期内,都是超过5%的,所以其交易绝对不受期限限制;第三个5%就是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当收购人收购达到目标公司股份5%的时候,因为具有收购的目的,要约收购又必须在60天内完成,所以期限限制上较短,只有3天(第一次)或者5天(第二次及以后每达到5%)的禁止交易期,并有3个报告义务:向该目标公司、证交所、证监会进行报告。
  2.证券上市
  (1)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票暂停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票终止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5)公司债券暂停和终止上市条件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股票

债 券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程序:
股东大会决议-申请—批准—公告—承销—登记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或者公司对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未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不得再次发行债券;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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