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纸质手册管理模式,到目前为止还是常规监管模式。其特征是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模式。
常规监管模式适用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积工厂、保税集团等形式下进出口的保税加工货物,其基本程序是合同备案、货物报关、合同报核。分述如下:
(一)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海关受理合同备案是指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在接受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批准合同约定的进口料件全部或部分保税或“先征后退”,并把合同内容转为《登记手册》内容或作必要的登记,然后核发《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2.合同备案的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3.合同备案的步骤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为:
( 1)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合同,领取批准证件;
(2)需要领取其他许可证件的向有关主管部门领取许可证件;
(3)将合同内容预录人计算机;
(4)由海关审核,批准备案的,需要开设台账的领取“台账开设联系单”;
(5)凭台账开设联系单到银行开设台账,领取“台账登记通知单”,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6)不需开设台账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合同备案的内容
(1)备案单证包括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合同或合同副本;“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四份)及“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属于加工贸易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资料(进料非对口除外);其他备案所需要的单证。
(2)备案商品分为以下几类: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不准备案,包括:
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具体商品目录由国家颁布);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为种植、养殖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化肥、,添加剂、抗生素等;列人《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列名商品,如:冻的鸡翅尖、鸡爪、鸡肝及其他冻鸡杂碎,冻鱼翅、干鱼翅、湿鱼翅,燕窝,西洋参,鹿茸及其粉末;煤炭,烧制木炭的木材;加工贸易仿真枪支的原材料;列名的废机电产品和废料;列名的旧机电产品,等等。
备案时需要提供许可证的商品,包括:
易制毒化学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
备案时需要提供其他许可证件的商品,包括:
进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提供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司的批准文件;
进出口地图产品及咐有地图的产品,提供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和样品或样图;
进口工业再生废料,提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3)保税额度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准予备案的料件,全额保税;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及试车材料、未列名消耗性材料等,不予保税,进口时按一般进口办理。
(4)台账制度
所有的加工贸易合同,包括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加工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的加工贸易合同,都要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规定办理,或不设台账,即“不转”;或设台账不付保证金,即“空转”;或设台帐并付保证金,即“实转”。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和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开展加工贸易的部分料件,银行要按料件的进口税额征收保证金。
第一,关于企业的分类管埋。海关根据企业分类管理标准对加工贸易企业设定A、B、C、D四类管理措施。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适用A类企业管理的,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两年以上,无不良记录,信誉良好并且符合“在半年内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连续两年无拖欠海关税收事情,连续两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签订进口海关必检商品免验协议后两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等7条标准的企业。
适用B类企业管理的,是指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
适用C类企业管理的,是指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批文,经海关认定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规行为,及有其他信誉不良记录的企业。
适用D类企业管理的,是指有走私违法行为以及2年内逃税50万人民币以上,或者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第二,关于商品的分类管理。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三类。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参见本节合同备案内容中的“备案商品”。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主要有:塑料原料中的初级形状的聚乙烯、聚酯切片,化纤原料中的涤纶长丝、化学短纤维,棉花,棉纱,棉坯布和钢材中的铁及非合金钢材、不锈钢,食糖,植物油(未经化学改性),天然橡胶,羊毛,冻鸡等。其他商品为允许类商品。
5.合同备案的凭证
海关受理并准予备案后,企业应当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按规定可以不设台账的合同,在准予备案后,由企业直接向受理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按规定在银行开设了台账的合同,由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到合同备案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为了简化手续,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属于国家规定的78种列名服装辅料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合同,除适用C类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外可以免申领登记手册,直接凭出口合同备案准予保税后,凭海关在备案出口合同上的签章和编号直接进人进出口报关阶段。
6.合同备案的变更
已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损耗、商品编码等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开设台帐的合同还须变更台帐。合同变更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报商务原审批部门批准。
7.与合同备案相关的事宜
(1)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
异地加工贸易,是指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加工,成品回收后,再组织出口的加工贸易。
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设立台账,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管理。
(2)加工贸易单耗申报
加工贸易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进口料件的数量。
加工贸易单耗申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备案和报核中向海关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单耗的行为。
(3)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生产环节中的个别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及“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
(4)加工贸易“串料”申请
经营企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申请本企业内部进行“料件串换”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符合串换料件之间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许可证件管理等规定的条件。经海关批准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征税进口料件之间以及保税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的同等数量的保税进口料件,由企业自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