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编辑为您整理的刑事诉讼法中一些重要概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特殊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审批
1.逮捕人大代表。
①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②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③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④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以上3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⑤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3条)。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逮捕。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4条)。
3.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逮捕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批准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在10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5条)。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检察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权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三个方面:
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其中,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除公安机关外,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2.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由法定专门机关依照其立案管辖范围行使。具体而言,各侦查主体的侦查权限是:
(1)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
(2)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限。
(3)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4)监狱负责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
(5)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3.专门机关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所谓“依法”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两个方面。其中,就刑事程序法而言,所谓的“依法”包括依法定权限、依法定条件、依法定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对专门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考察,从三方面入手:(1)该机关是否有此项权力;(2)该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3)该权力的行使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
关于该原则,提醒考生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走私犯罪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侦查权,因此,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法定的专门机关。
3COME考试频道为您精心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信息在http://www.reader8.net/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