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记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建造、购买、翻建、大修和租赁自住住房。
住房公积金的特点:义务性、互助性、保障性。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以及工会、职工、单位代表组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的中心环节。
2、职工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的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人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中收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由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所地区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高于12%。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下当年6月30日。每年6月30日是结算日。
3、职工特定消费提取:①职工赎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的提取;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的提取;③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时的提取④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丧失缴存条件的提取: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若无则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时由单位审核,管理中心核准,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4、职工享有对其住房公积金的占有权、收益权和支配使用权。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的经管理中心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提取和贷款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管理中心可将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购买国债。管理中心不能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5、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缴存的按结算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按年结息,本息逐年结转,遇法定存款利率调整,分段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年一定,于每年1 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管理中心存入银行的沉淀奖金,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6、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上一年度平均工资12%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公积金,允许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超过部分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提取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积金存款中的利息免利息税。
管理中心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所取得的收入免营业税,管理中心购买国债、在银行的利息收入免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