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法律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二、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分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法的分类,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第二节 民 法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产关系是指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和身份权关系(如收养、监护等)。
2、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公序良俗原则(4)自愿原则(5)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确认或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所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两个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民法上的物应满足如下三个条件:一是有体物,即应占有一定的空间而有形存在。二是人力可以支配。三是不包括人体本身,即人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实现某项利益的权利,包括3个方面:①权利人可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②权利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③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区分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意义在于,财产权受到侵害,一般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等。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不同意他人的请求,而提出证据加以抗辩的权利。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有:①公力救济,即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②自力救济,即权利人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
4、民事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违反民事义务,则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三、自然人、法人和合伙
1、自然人也称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分为3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是指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的制度。监护主要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自愿监护。(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宣告失踪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和依法处理。2)宣告死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一是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宣告死亡会引起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生效之日,被宣告死亡人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财产转变为遗产,继承开始;其婚姻关系消灭等。
2、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等。
3、合伙是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四、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视听资料形式和默示形式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五、代理
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行为人根据一定方式的授权,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该他人。
2、代理的分类(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2)本代理和复代理,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行使代理权,通过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3、代理关系,代理关系由以下3个方面的关系构成:(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3)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4、代理权和代理行为,代理权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因授权而取得代理权;(2)因指定而发生;(3)因法律规定而发生。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1)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2)代理权不得滥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代理人不得有以下滥用代理权的行为。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4)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5)利用代理权从事违法活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六、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履行后,当事人不得以不知时效期间已过为由而要求返还。
2、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和长期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不应开始。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里的20年,称为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或者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主要事由有不可抗拒的情况和其他障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1)权利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七、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下列10种。(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节 合 同 法
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2、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合同法采取了约定优先的原则。(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
3、合同的分类,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房屋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的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应具备下列3个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灭失。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
六、违约责任,
1、违约的形式 (1)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2)实际违约。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赔偿损失(3)给付违约金。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数额是预先确定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4)定金罚则,定金具有惩罚性,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在于:预付款的适用不存在制裁违约行为的问题,无论发生何种违约行为,都不发生预付款的丧失和双倍返还。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就是说,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只能选择其一适用,定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区别:定金责任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也不能替代赔偿损失。
第四节 物权与债权
一、物的种类
1、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经交付而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
2、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3 、主物和从物,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起从属作用的为从物。构成从物的要件有3个:①须独立而非主物的成分;②须助主物的效用;③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4、原物和孳息,原物的收益为其孳息。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5、特定物和种类物
6、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二、物权概述
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两种以上的物权并存。
2、物权的分类,我国民法体系中上规定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1)自物权和他物权(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 (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限制物权。
3、物权的效力,物权除因种类不同而有各种不同的效力外,有下列共同效力(1)排他效力。它是指同一标的物,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同时并存(2)优先效力。它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包括:①就同一标的物,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②在物权与物权之间,也有效力强弱的问题。一般来说,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并存时,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3)追及效力。它是指物权成立后,无论其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行使其权利。
4、物权的特征,(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来确定,而不能由民事权利主体随意创设(2)物权公示原则(3)物权优先原则。物权是债权产生的前提,在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物权优于一般的债权。
三、所有权
1、所有权人拥有特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对其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完整的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发生分离。
2、共有,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因共有关系消灭而分割共有财产时,在不损害财产的经济价值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补偿。
3、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等。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转让其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共同共有享有的共有权利以及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视为一并转让。
四、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①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或动产②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③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重在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2、用益物权的分类,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①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②地役权是使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五、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特征为:①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②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③担保物权是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是以对所有人的处分权能加以限制而实现这一目的。④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质权特征为:①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②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或财产权利。③质权须转移质物的占有。④质权是就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其特征为:①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一种担保物权。②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③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六、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3)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4)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5)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而合同债权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侵害合同债权也主要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