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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大纲、讲义及练习

200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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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经济法基础知识的考核,测验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基本理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基础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法的渊源的种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种类。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代理法律关系的构成。
  (5)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分析判断物权的分类以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6)国家所有权的基本规定。
  (7)债权的要素和种类;
  (8)根据我国民法有关诉讼时效及其种类的规定、判断诉讼时效的终止和中断。
  (9)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0)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1)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创设权。
  (12)行政复议的范围。
  (1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2.熟悉以下内容
  (1)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
  (2)法人的条件和种类。
  (3)代理的种类。
  (4)代理终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5)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基本规定。
  (6)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7)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8)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和管辖;
  (9)行政处罚的决定和追溯时效;
  (10)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参加人;
  (11)行政复议的程序;
  (1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了解以下内容
  (1)法的特征;
  (2)物权的种类;
  (3)行政许可的特征;
  (4)行政处罚的特征;
  (5)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6)法律责任的特征;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原则。
  (三)要点内容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无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普通法或者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别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其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只能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其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以下4种情况适用1年诉讼时效:
  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再进行时,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在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再次发生中断事由,则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诉讼时效的延长。《民法通则》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关于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和延长的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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