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代理报检单位 为加强对代理报检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
第二节 代理报检单位
为加强对代理报检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一、报检单位
代理报检单位系指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受出口货物生产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
二、代理报检单位的资格审查
国家质检部门统一管理全国代理报检工作,负责对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的初审和年度考核工作;未经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单位办理代理报检注册登记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
(一)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报检单位办理登记时需要填写《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申请书》,由企业法人署名、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4、提交代理报检单位的保证书(p20 5条)
5、提供代理报检单位报检时使用的印章印模及法人代表签名的手迹备查;
6、货运代理公司须提供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程序(p14)
四、代理报检单位的管理(p14)
(一)代理报检单位的行为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2、接受委托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代理报检行为:
(1)办理报检手续;
(2)缴纳检验检疫费;
(3)联系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4)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5)其他与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事宜。
3、代理报检单位接受收发货人的委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收发货人的各项规定。
4、代理报检单位在报检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委托书。
5、报检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机构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检单位的名称、地址、代理事项,以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代理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双方的公章。
6、代理报检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7、代理报检单位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负责落实检验检疫场地、时间等有关事宜。
8、代理报检单位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9、代理报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
10、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通知委托人,检验检疫机构对此可随时进行抽查、核实。
11、代理报检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报检中介服务费。
12、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代理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财务报告,报检差错及原因,遵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情况及自我评估等。
代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13、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14、代理报检单位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处
理。
15、代理报检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16、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并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审核。
17、报检单位可以以电子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但不得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进行远程电子预录入。
18、代理报检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暂停其3个月或者6个月的代理报检资格:
(1)有违反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行为的;
(2)提供不真实情况,导致代理报检的货物不能落实检验检疫的;
(3)对报检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检资格的;
(4)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
(5)泄露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6)未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或者未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的,或者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的;
(7)未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报检中介服务费的;
(8)对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事项进行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
18、代理报检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暂停其3个月或者6个月的代理报检资格:
(1)有违反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行为的;
(2)提供不真实情况,导致代理报检的货物不能落实检验检疫的;
(3)对报检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检资格的;
(4)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
(5)泄露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6)未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或者未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的,或者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的;
(7)未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报检中介服务费的;
(8)对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事项进行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
(9)出让其名义供他人代理报检业务的;
(10)未建立、健全代理报检业务档案,不能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的;
(11)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展远程电子预录入的;
(12)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