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的概述
ø行政法的涵义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者多从行政法的内容和性质的角度来表述,一般都包含三个要素:公法、国内法、关于行政的法。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者首先认为行政法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其次,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我国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ø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ø行政法的渊源
1、行政法渊源涵义: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其应包括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就法律的适用而言,通常讲行政法渊源是指形式渊源,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就整个行政法的法源结构而言,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两大部分。
2、行政法渊源: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是国家机关日常活动的根据与基础。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根本成文法源,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
法律:在中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在宪法之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成文法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更集中地规定和表现了行政法规范的内容,例如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适用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重要的成文法源之一。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指人们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阐释。我国广义的法律解释制度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两种,而《立法法》中的法律解释实际上仅仅指立法解释。在法律解释中,凡涉及到行政管理领域都属于行政法规范,属行政法的法源。
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10.55pt; mso-char-indent-count: 1.0; mso-char-indent-size: 10.55pt">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如民政部于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家间的条约和政府间的协定时常会涉及到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成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外国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因此条约和协定中的某些条款也是行政法的渊源,除非某一条款在我国参加该条约订立协定时给予保留。
3、行政法渊源的效力关系: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与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相适应,其明确的依据是法律规范的规定,包括《行政诉讼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ø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并由它们所确认或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统率作用。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并统率着具体的行政法规范,行政法规范的确立必须以基本原则为依据。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统一和稳定作用。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补充和适用作用。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指行政权力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即权利的存在有合法根据,权利行使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行政合法原则都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行政合法原则是宪法一般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首先,行政合法原则以依法办事为核心,体现了厉行法制的宪法原则。其次,行政合法原则注重明确职责权限范围,体现了职权分工的宪法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即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目的,行政行为出于合法动机,行为内容客观公正适度。如果行政主体不正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也会给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后果有时并不亚于违法的羁束行为。因而,行政合理原则便有了其独立的价值。合理性原则的主要意义,便在于在结果上达到一种公平的状态。
ø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与特征
1、行政法中的法律关系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这些行政关系既包括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行政关系,也包括对行政权监督与救济过程中的行政关系,当其被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后,即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那么,行政法中的法律关系就包括了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而这两类关系各自又是复杂多样的。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被行政法规范调整与规范的结果。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在对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当事人双方有一方必须为行政主体,另一方当事人则通常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三大类。(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能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
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总是行政机关。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预先规定性与不可选择性。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6).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一般通过法定行政程序或准司法性行政程序予以解决,通常只在法律有规定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行政主体
ø行政主体的涵义
行政主体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组织体。有三层涵义:第一,行政主体是一个组织。第二,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第三,行政主体是能够依法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
的组织。比如:税务机关。1. 行政主体与行政人。行政人是指依法享有以行政主体名义行使行政权的自然人。据此,行政主体与行政人虽然都具有行使行政权的资格,但两者界限仍十分明确:前者必须是组织并且是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后者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才能对外行使行政权。
2.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人们通常把那些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负担行政法上义务的各方当事人统称为行政法主体。在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是一方,与他们相对应的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学理概念,后者是法律概念;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即成为当然的行政主体而行政主体除包含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其他组织。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联系和区别类似于民法中的法人和公司的关系。
ø行政主体的范围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列组织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三、行政行为
ø行政行为的涵义
行政行为应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第一,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二,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第三,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比如,有一些行政主体的行为,象单纯的建议、劝告等行政,一般不可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影响。
ø行政行为的类型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可从三方面进行:(1)看该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是否明确、固定。(2)看适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反复使用。抽象行政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区分主要应看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如果涉及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特有的权利义务,该行为必然是内部行政行为。反之则为外部行政行为。
3、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4、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5、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这是借用民法学原理所作的区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建立在相对**利义务的变化是否由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决定这一点上,它是行政活动的元形式。
ø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合法要件
构成要件:
ø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效果。包括:
四、行政立法
ø行政立法的涵义
行政立法是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以及有权机关的授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活动。行政立法的涵义: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其所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行政立法是委托立法或叫准立法。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其主体是法定的,权限是有度的。行政立法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立法的结果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ø行政立法的种类
在我国行政法学的框架下,存在着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的两分法。
ø行政立法的权限
1、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 :1、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2、尚未立法的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3、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批准。
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3、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权:依据地方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深圳、汕头、珠海和厦门有地方规章的制定权。
ø中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行政立法体制是指一个国家的行政立法主体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是一个国家整个立法体制的一部分。我国行政立法主体设置:
ø行政立法的效力
e=宋体>涵义:五、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
ø行政许可的涵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决定是否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ø行政许可的种类:
ø行政许可的程序:
ø行政确认的涵义: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等进行确认、甄别、证明等的活动。它具有以下特征:行政确认是一种证明性行政行为,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具有效力先定性,是羁束行政行为。
ø行政确认的形式与内容:
六、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ø行政处罚的涵义: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给予的制裁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
ø行政处罚的种类:
ø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有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类程序。1、一般程序 又称普通程序,是除了当场处罚之外都应遵守的行政程序。它比简易程序严格复杂,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和听证、做出处罚决定几个步骤。1)、立案。立案是行政机关决定要追查行政违法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而进行的一项法律活动。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是一个独立的阶段。2)、调查取证。调查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种手段,实质上也是行政机关获取证据的过程,行政处罚法第36条也确立了依法调查、全面调查、客观调查、公正调查的原则。 3)告知和申辩。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告知申请回避权、申辩权、陈述事实权、提出证据权、申请行政复议权、申请行政诉讼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意味着由于行政处罚的特性和某些违>
案件的特殊情况,可以不经过一般处罚程序的某个阶段而直接做出处罚决定。一般而言,简易程序着眼于行政效率的要求,对一些不需要立案调查而且影响不大的、发现后即可认定事实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直接给予处罚,从而保障行政处罚权的有效运作。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行政机关组织的并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举行有调查取证人员、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也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应该按照以下程序组织:1)听证的申请和决定。2)听证通知。3)听证的主持和参与。4)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ø行政强制的涵义
行政强制的涵义: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强制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的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措施。
ø行政强制的种类 1、预防、制止性强制措施的种类(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约束、扣留;使用警戒、武器;强制检疫、强制治疗)2、执行性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强制退出土地;执行罚; 代执行)。从学理上可以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代执行和执行罚)。
七、行政征收、行政补偿和行政裁决
ø行政征收的涵义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无偿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它包括下列特征: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ø行政征收的种类
目前我国行政征收的种类主要由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组成。
ø行政补偿的涵义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或相对人为维护和增进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因而由相应的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给相对人一定补偿的制度。行政补偿是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造成的相对**益损失或者因相对人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的损失所给予的补偿,他并不以行政违法或过错为条件。对于相对人因社会公益而受到的损失给予行政赔偿的,并不以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补偿的要件。
ø行政补偿的性质
行政补偿的性质是行政主体合法行为引起的责任,不具有对国家行政行为的责难。
ø行政裁决的涵义 :
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对法定民事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其特点包括:行政裁决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裁决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ø行政裁决的种类
行政裁决主要有如下四种类型:
ø行政裁决的程序
目前,我国对于行政裁决程序缺乏统一完备的规定。除了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有较为详细的裁决程序规定外,其他的规定都是较为零散不系统的。但作为一种准司法化的类似于法院裁判的活动,行政裁决应至少贯彻如下程序原则:
ø行政指导的涵义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涵义有:
ø行政合同的涵义
行政合同(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执行公共事务,实现行政管理目的,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行政合同具有行政特征和契约性。
ø行政事实行为的涵义及种类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种类: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八、行政程序
ø行政程序的涵义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形式行政权利、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以及实施这些方式和步骤的时间和次序的总和。涵义:
ø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2、合法原则。3、公正原则。4、参与原则。5、效率原则。
ø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1、管辖制度(级别管辖、事务管辖、地域管辖)2、表明身份制度。3、回避制度。4、调查制度。5、听证制度。6、告知制度。7、说明理由制度。8、期间制度。9、送达制度。10、阅览卷宗制度。11、保护公民隐私权制度。
九、行政复议
ø行政复议的涵义
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ø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
便民原则。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ø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政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ø行政复议的法律关系
1、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决定工作的办事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3、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系指行政复议当事人以及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
ø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系指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复议的事项范围。我国《行政复议法》第
ø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1.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 (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
ø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遵循的步骤。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相比,具有简易、高效等特点。但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裁判制度,又具有准司法性,所以在程序上应尽量司法化,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1、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
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二)受理。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1.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2.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3.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2、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一)复议审理。1.审理前的准备 (1)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2)调查收集证据。复议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是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3)更换或者追加当事人。2.审理的内容。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3.审理的方式。《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由此可见,书面审理是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基本形式。4.审理的依据。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 5.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从而确立了复议不停止执行的制度。 然而,如果毫无例外地规定复议不停止执行,将可能使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执行而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复议法》在确立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6.审理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二)复议决定。1.复议决定的种类
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要作出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
3、送达与执行(一)送达。送达的方式及期限的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二)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该自觉履行。但有时当事人由于对复议决定不满意而不予履行,此时强制执行就成为必要,否则,行政复议的国家权威性就无从树立。1.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和37条的规定,当被申请人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被申请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2.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当申请人不履行终局的复议决定,或者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则根据复议决定内容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措施:(1)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则由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则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行政赔偿
ø行政赔偿的涵义
行政赔偿是行政侵权的直接法律后果,即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ø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侵权行为主体、行政侵权行为、实际或必然的损害、因果关系。
另外一种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行使职权时,违法行为,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直接而非间接,赔偿是法定的。
ø行政赔偿的范围
ang=en-us>行政赔偿范围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范围和可以获得行政赔偿的损失范围两个方面;狭义的行政赔偿范围则仅指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二章所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是狭义的行政赔偿范围,它旨在解决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致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哪些行为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相比,《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点:
ø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所遵循的步骤。它既包括行政赔偿的行政处理程序,又包括行政赔偿的司法诉讼程序。行政赔偿程序是行政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程序保障。行政赔偿程序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单独请求赔偿的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解决。若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行政处理程序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类程序具体包括行政赔偿请求程序和行政赔偿处理程序。二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附带请求赔偿的程序。此类程序完全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行政赔偿请求程序是指受害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所适用的程序。它是整个行政赔偿程序的起点。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十一、行政诉讼
ø行政诉讼的涵义: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是:
ø第一,行政诉讼以行政争议为诉讼客体。第二,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对象。
ø 第三,行政诉讼以审判机关为主持人和裁判人。第四,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并以行政主体为被告。行政相对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主体以被告的身份参加应诉。
ø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