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12.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张权利。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13.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这种诉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
14.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15.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16.诉讼理由: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客观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
17.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18.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着整个民事诉讼机制客观运行的基本准则。
19.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
20.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
21.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又包括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问题上起基干作用的制度。比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
23.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24.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25.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所谓公开,一是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允许新闻报导。所谓依法公开审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
26.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第二个审级的审判,第二个审级为案件的最终审级。案件的审级制度决定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27.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使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去起诉或应诉,请求给予司法保护。
28.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9.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30.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一、指导导师的基本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大专毕业论文指导导师的条件一般有:
1.具有有关专业的较高理论和政治素养的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员、研究人员。
2.具有本科专业理论素养和文字水平较高的相当于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导师条件:
1.具有有关专业的较高理论和政治素养及文字水乎的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员或研究人员。
2.具有研究生毕业学历,理论素养、政治水平、文字功底较高的相当于正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引自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毕业论文工作规程》)
二、指导导师的修养
从以上基本条件可以看出,担任函授学员指导导师的人,其本身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和修养,主要是思想方面的修养、理论方面的修养和文字方面的修养。
(一)思想修养
身为指导导师,首先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思想水平和强烈的责任感,有“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蜡烛”精神和甘为“人梯”的精神。要把帮助学员顺利撰写并通过毕业论文,看成是学校交给自己的一项严肃任务,作为教师的神圣职责。
学员对待毕业论文的态度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非常认真,积极性很高,主动向指导导师请教的;第二种是比较认真,想写好毕业论文,也希望得到指导导师指教的;第三种是敷衍了事,被动应付,导师不催不动笔,迟迟不同指导导师见面的。对第一种学员,指导教师应悉心指教,提出高标准、严要求,鼓励和帮助他写出高质量的毕业论文。对第二种学员,教师应满腔热情予以接待,鼓励他树立信心,并从多方面给以具体指导。对于第三类学员,指导导师应不避“皇帝不急,倒急死太监”之讥,放下架子,主动找他谈话,帮助他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督促并指导他及时完成毕业论文写作任务。
指导导师不仅要凭自己的业务水平帮助学员提高毕业论文质量,更要以自己的思想品格影响学员,表现出为人师表的良好风范。
(二)理论修养
俗话说:“要给学生一杯水,教师就要有一桶水。”指导导师的理论修养、学术水平直接影响学员毕业论文的质量。学员毕业论文所涉及的学科是非常广泛的,不但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党史、党建诸方面,还有政治学、管理学、法学、公共关系学以及系统论、信息论、人口理论、宗教理论……等等,应有尽有。担任毕业论文指导导师的人,应当是个“通才”和“杂家”,对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要有扎实的基础,对当代各种新理论、边缘科学要有广泛的涉猎,还要有丰富的自然常识与社会知识。否则,学员写的文章尚且看不借,又何从指导!即使可以通过分工,实行分类指导,但往往不可能分得那么细,学员论文中所涉及的知识也不可能那么单纯专一。更何况学员论文的一个通病是写得太实,理论性欠强,指导教师应帮助他们在文章里“加进”理论分析的内容。而要做到这一点,非有一定的理论素养不可。
(三)文字修养
毕业论文是以中文形式写的,故指导导师的中文写作水平起码应不在学员之下。他们不但要熟练地掌握论文写作知识,具备一定的语法、修辞和逻辑知识,而且要有扎实的文字功底和较高的实际写作能力。
学员论文中出现的语病较多,指导老师应帮助他们纠正。例如;
由于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人们的思想和情绪都发生了强烈碰撞[情绪如何“碰撞”?跟谁碰撞?可改为震荡],其冲击波不可避免地在青年人身上反映出来[冲击波怎么“反映”?可改为:其冲击波不可避免地撞击在青年人身上,引起他们的强烈反应].
当前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祖国现代化建设宏图需要青年人接替、继承[宏图可以描画、实施、实现,不能“接替”,也不说“继承”].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放松对青年思想教育外,舆论导向失误,一度宣传阵地中“雷锋”消失,改革开放过程中西方一些资产阶级思想侵入我国,没有及时地批判这句话不完整,可在“原因”后面加上“很复杂”,在“批判”后面加上“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形成两个并列分句].
俗话说,名师出高徒。指导教师不必都是“名师”,但都应有“名师意识”。要意识到,教师是在有意无意地以自己的面貌塑造学生的,因而要重视自身素质的养成和水平的提高。否则,“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是不行的。
作者:须臾
如果说自学考试是渡河,那么,好的自学方法就是船和桥。良好的心态,浓厚的兴趣,再参照自己的实践,自学考试必然成功。
摘要学习法
在自学过程中,边学习边摘要,是提高学习效率的好方法。在做同步练习题和自测题时,对平时的摘要,进行校对和更正非常重要。它有助于知识的深化。
逻辑分类法
自考复习阶段,可适当地打破教材章节的限制,按照全书的逻辑结构,编制一个比较简明的逻辑关系图表,这对于知识系统化,是一个很好的复习途径。
做题拓展法
很多复习参考书的单选题,数量比较多,覆盖面也很大。因此,在做单选题时,要全面考虑题目所包含的知识点、相互关系和可能出现的变型,这将有助于快速完成复习。
争论提问法
真理的火花,会在碰撞中更加闪亮;适当的争论,会在记忆中更加深化。不妨在同学之间,多争论和提问。
重复学习法
当感到知识已经掌握得的差不多的时候,再重复学一次。这一次也许会获得更深的印象和更多的体会。
换位思考法
在自学中,不要老是把你自己当成是“学生”,处于被动地位;而要不断的把自己摆放到“先生”的位置上,采取主动,产生不同的想法来。
角色转换法
在自学某个专业时,比如会计,不要仅仅把自己当成考生练习题目,而要把自己设想成一个资深会计人员,正在替企业做帐。这样,就会学以致用,有益于考试。
交叉应用法
对知识,多方位、多学科的交叉应用,会使本门课程的学习激发出更大的效应。这在科学史上已是不胜枚举的成功方法。
经典指导法
在自学中,会经常碰到困惑。这就需要运用自己学到的经典学科的理论知识,如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论以及逻辑学、心理学等来指导实践。
重点把握法
好的自考生从不胡乱得猜题。但是,考前重点把握考点是可行的。就在考试前三五天,集中把学科的重点、难点弄懂。如果内容多、记不住,可以选择“重中之重”,强记下来,必有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