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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2)

2010-04-21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出具假发票、假证明或挪用、套用、占用新农合基金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在严格限价的前提下,正常单胎顺产住院分娩每例一次性定额补助400元。难产、手术剖宫产每次补偿按单病种定额付费执行。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执行住院补偿规定(不再享受定额补助)。特困、贫困孕产妇可申请医疗救助给予二次补助(具体由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救助制度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其他补偿规定:

  (一)为保障外出农民工及经商、读书等对象的切身利益,对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同级医疗机构进行补偿。

  (二)对到没有列入定点医疗机构,但又属于特殊的专科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下调10%进行核销;对未经转诊审批(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则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标准下调10%进行补偿;对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切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

  (三)到临沧市三院(精神病院)住院的精神病人和临沧市妇幼保健院分娩的孕产妇,医院只能按县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对患者进行收费,县农合办将按县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对其进行补偿。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药品目录》外的药物,一律不得纳入或变相纳入补偿范围,目录外用药费用占总药费的比重,乡镇级(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

  (五)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若无他人责任,则纳入相关补偿范围(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比照相关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人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则不予报销补偿。具体办法参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六)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享有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等同的补偿待遇。患者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出院证"等复印件和"相关部门证明"(在校学生凭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外出务工凭用工单位或村委会证明)、"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县合管办办理规定内的补偿费用,但保险公司与县合管办双方补偿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被补偿人的医疗费用总额。

  (七)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如其父母愿意缴纳次年全家人员参合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可随父母一起享受当年补偿待遇。

  (八)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入出院报告制度",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住院患者,必须在2日内向县、乡合管办报告,并经合管办核实,未经核实的住院病人医药费,县合管办在审核报账时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转诊规定:

  (一)为满足参合群众就医需求,参合农民在市内住院的不需办理转诊证明,可自主选择当地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市外住院的则必须办理转诊证明,否则不予报销一切费用。但因在市外务工、读书、经商、探亲等参合农民因生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可选择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实行市外相邻县住院费用补偿政策,即勐捧镇忙耿村委会、丫口村委会的参合农民到龙陵县勐糯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可享受县域内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且不视为转诊。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中报销: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或其它非基本医疗费用。

  2.就诊车旅费、急救车费、会诊费(经申请批准的住院远程医疗会诊费除外)及医疗保险费等。

  3.住院期间的陪床费、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特殊护理费、特殊检查费及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自购药物、非诊疗性药物、"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物费用。

  4.首次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属补偿范围10%的费用、对二次再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及未按规定转诊发生的一切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的300元以上"特殊材料"及"血液及血制品"使用审批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未执行住院患者入、出院报告制度发生的一切费用。

  5.未经物价、卫生、财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各种超过130元单项基本常规辅助检查未经患者知情同意、医疗机构审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超出省、市、县合管办规定补偿标准的一切费用;超出规定的门诊次均费用(县级检查平均值不得超出90元、乡级门诊不得超出35元、村级门诊不得超出25元)和住院次均费用(不得超出上年同期的2%)。

  8.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9.县外发生的一切门诊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整形、健美手术、镶牙医药费用及使用整形、健美器具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4.责任意外伤害(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酒后致伤、医疗事故、自杀自残、有主动物致伤等)、责任性食物中毒、急性酒精中毒、吸毒、戒毒、性病治疗、功能恢复性治疗(假肢、义齿、义眼、视力矫正、气功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犯罪行为所致疾病导致的医药费。

  5.婚检、计划生育手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

  第二十六条

  参合农民医疗补偿费用结算办法:

  (一)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各种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先行垫付,现场直接补偿给参合患者。

  (二)参合农民到县外就诊住院的,先由参合人员自己垫付住院费用;出院后,须在3个月内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转院证明、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费用发票、治疗费用清单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合管办或县合管办审核后进行核销补偿;超出3个月后申请住院补偿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确因外地就医交通不便、报销材料不全需补充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时间推迟可酌情考虑延期。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

  (一)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患者所垫付的各种补偿费用,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资金申报材料暂行规定》备齐报销材料后当月与县合管办进行一次性结算补偿,县合管办经复核无误后于次月15日前将资金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二)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每个月到县合管办结算一次,当年费用必须在当年度内结清。因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把关不严和未及时上报所造成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第七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以方便农民就诊,技术、功能合理,机构属性平等为基本原则。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一)全县范围内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与医疗机构工作相关的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和人员技术合格证。

  (二)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业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重视医德医风建设,社会评价好。

  (三)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新农合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与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

  (四)建立健全与新农合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县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配备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原则上采用"发布公告、自愿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签订协议、文件确认、动态管理"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全县74个村卫生室、7个乡镇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宏达中医院;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是县内为7个乡(镇)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宏达中医院;县外为乡级以上非营利性的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其中精神病人定点在临沧市精神病医院(市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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