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需要基本帐户时,请携带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2)、 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3、 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4、 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5、 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6、 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7、 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开户时,首先在会计柜台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上述文件证明之一,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2、银行帐户类型:
(1)、基本存款户:
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2)、一般存款帐户:
在基本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或是与基本存款帐户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帐户。本帐户可办理转帐结算、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3)、临时存款帐户:
外地临时机构或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本帐户可以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4)、专用存款帐户:
是为特定用途资金开立的帐户。如基本建设的资金、更新改造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