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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旧区物业管理情况调查报告(2)

2009-04-21 
目前全国许多城市已经对旧区开展了物业管理,具体的管理办法在不断探索中,这其中已经取得了一些共识,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三、目前旧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几个典型问题

  不管各地采取怎样的物业管理模式,在实际工作中都遇到了几个典型的难题,这些难题直接影响着居民对物业管理工作认可度和物业的正常运行,并制约着旧区物业长效管理,值得其它未实行旧区物业管理的地区注意。

  (一)旧区物业收费低,收缴率低,物业管理企业不愿接管

  旧区物业收费低,政府制定的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偏低,物业管理公司入不敷出。比如天津市,针对旧区多年来形成的收费机制,天津市各区对旧区物业收费大致实行两种模式:一种是按建筑面积收费,一般不超过0.3元/平方米;另一种是以房型收费,大致分独单、偏单、三室,并根据提供的服务标准制定具体的收费价格,一般独单5~6元;偏单7~8元;三室9~10元;以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改造后的旧楼区还是以房型收费为主,可以看出,旧区收费标准无法和现有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接轨。同时旧区物业管理还处于“福利”或“半福利”状态,业主观念尚未转变过来,不愿交费或少交费,物业收费率低,天津市平均收缴率仅为50%。多数物业管理企业难以做到收支平衡,经营非常困难。实际上旧区房屋及设施设备都急需维护与维修,物业管理费更需提高。而与此同时许多旧区的住户大多是低收入阶层和承租户,要想改变目前这种状况难度可想而知。

  (二)维修基金严重匮乏

  旧区许多房屋是房改房,房改后,按照商品房统一管理模式要求,必须提取维修资金,提取比例为房款的2%。而事实上,不少地方维修资金还得不到完全落实,追缴比较困难。再加上不少房改房房屋质量普遍较差;长期的低租金使房屋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养护,造成房屋完好率低、设备陈旧、老化,给维修造成了较大压力。另外还有一些私产旧房,由于过去交易手续的不完备,维修资金也没有按时足额缴纳。

  (三)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人们的民主参与意识不高

  虽然现在各城市对旧区的物业管理大都比较重视,而且也意识到了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但要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也是不可能的,只能随着时间的推移,针对旧区出现的新问题,逐步建立。现在许多城市已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在其中对旧区管理作了规定,如北京,相继出台了《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及即将出台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等;天津市相继出台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商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天津市旧区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购置和管理规定》以及《关于旧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问题的通知》等;邯郸市出台了《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办法补充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邯郸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和《邯郸市原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分等级收费实行办法》,这些都值得各地借鉴。但同时,由于一些法律法规宣传不够,人们的民主参与意识不高,许多居民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物业对这些行为又难以有效控制。因此,如何尽快制定适于旧区物业管理的制度以及如何使这些制度有效地得到执行,是值得有关部门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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