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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德国法学教育最新改革:强化素质和技能 范文

2007-01-07 


  
               


  现行德国法学教育制度特别是司法考试制度存在着诸多弊端:

  首先,德国的法学教育历来以培养法官为目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立法机关虽然对《德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学教育的联邦性框架法律作过修订,但法学教育依然保留了培养“取得担任法官职务的资格”的法律人这一目标。只有取得了担任法官职务的资格,才算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能从事其他相关的法律职业。这一培养目标显然已不符合现实的需要,因为德国绝大多数取得担任法官资格的“完全法律人”都不担任法官,而是从事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

  其次,德国许多大学的法律系学生人数众多,教师上课有点类似在群众性集会上进行演讲,根本不可能腾出时间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或指导。在教学计划方面,教师以系统讲授基本理论为主,练习课则是训练学生今后作为法官解答案例的技能。在整个法学教育中,法律咨询和法律架构所占比重非常小,学生学完一门课程后往往不具备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能力。另外,教学计划中对法律国际化和欧洲化的事实和前景考虑过少,某些对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领域及适用技能未得到应有重视。由于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法官,因此法学教育对其他法律职业及其特有的技能,特别是律师职业和经济活动所需的素质和能力考虑得不够充分。

  第三,国家考试的弊端变得越来越明显。教学的材料越来越丰富,考试材料也呈不断膨胀趋势,学生感到需要学习和复习的东西漫无边际。学生在准备考试的过程中,“复习人”已变得不可或缺,甚至占据了主导地位。据统计,有70的考试内容需要由“复习人”提供或补充。“复习人”成了学生参加和通过考试的支柱。这无疑对学生学习法律的态度有着很大的不利影响。在现行考试制度下,学生正在变成死记硬背的考试机器,不知道也不想知道科学的法学学习方法为何物。这样,一个人们不愿看到的事实出现了:在大学法律院系学习法律就是为了准备考试,否则无法获得参加考试的资格,而不求助于“复习人”就很难通过考试。

  正是由于德国现行法学教育制度存在以上不足之处,2002年3月21日,德国联邦议会修订了《法学教育改革法》,进而引发了法学教育的改革。改革的重点是强化对大学生专业技能和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点:

  第一,强化素质(即所谓“全方位工作能力”,),将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它表明德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学教育不再以培养法官作为惟一目标,而是旨在培养在任何一个法律职业领域都有能力开展法律工作的专业人才。

  在欧洲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当今社会,“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必然是一个具备国际化工作能力的人。根据外国语能力是加强现代法学教育国际定位的必要前提的判断,《德国法官法》第5a条第2款增加了外国语和外国法的课程。大学生必须参加以外国语言讲授的法学课程或者以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外语课程,参加考试并且成绩合格。

  由于在德国的“完全法律人”中,仅有很少一部分从事法官职业,大部分人都从事以律师为主的其他法律职业。此次改革明确体现了法学教育的律师化倾向。在大学学习阶段,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就应当强调律师趋向,特别要求各大学法律院系将律师的思维方法和律师的工作方式融入到正常的教学计划中去,使学生以明确的方式,或潜移默化地认识和接受律师工作的程序和方式。

  第二,在教学内容方面,大幅度提高选修课的比重,强化法律专业素质和其他相关技能的训练。与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相适应,除了要求提高学生的外国语能力外,大幅度提高了选修课的比重和地位。选修课旨在补充学习、深化与之相关的必修课程,以跨专业的和国际性的知识。强化学生在选修科领域的学习,可以使学生根据自己的喜好、兴趣和专长来安排学习,并尽早确定自己未来的职业方向。

  第三,在考试制度方面,将原来的第一次国家考试分解为“大学考试”和“国家考试”两个部分。学生结束大学阶段的学习后,不再参加由国家(即各州)举行的国家考试,而是参加由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一是由各大学自行举行的“大学考试”,内容仅涉及选修科目;二是由国家举行的考试,内容仅涉及必修科目。

  从性质上来说,大学的选修科考试与国家的必修科考试是相互独立的两种考试,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时间上的或组织上的关联性。各州法律可以规定两部分考试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两部分考试加起来构成第一次考试,即《高等教育框架法》意义上的第一次职业资格考试。第一次考试结束后,有关管理部门给出一个总分,总分中包含大学考试的分数和国家考试的分数,其中前者占30,后者占70。只有通过两部分考试的学生,才能进入预备期阶段。预备期结束后,继续采用(第二次)国家考试方式,强调律师在考试中的参与和作用。考试的题目应当取自于律师实务。

  第四,在预备期加强律师对见习生的培训力度。此次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是使通过第一次考试、进入预备期的见习生为从事未来的职业作好充分的准备,特别是为从事律师实务作准备。此次改革强制性规定“义务站点的培训至少为期3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义务站点培训至少为期12个月”。这样,见习生就可以更深入地进入律师实务领域,更好地熟悉律师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了解和掌握律师实务的必要技能。与此相适应,修订《联邦律师条例》有关规定,在加强律师对见习生的培训责任和考试责任的同时,扩大了律师公会理事会对见习生培训和考试的权限。

  从以上分析中看出,德国此次法学教育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在保留法学教育双轨制、保留培养“统一法律人”的前提下,对现行体制的诸多领域进行程度不一的改革。在改革涉及的领域中,重新定位培养目标、分解第一次考试以及强化法学教育的律师趋向最引人注目,其核心是强化学生的法律专业素质、其他相关技能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特别是律师职业)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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