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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碩士專班合約書

2007-01-02 
精密工程產業研發碩士專班合約書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及經濟部工業局共同委託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工學院機械與自動化工程系所辦理精密工程產業研發碩士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
_____________先生/小姐(以下簡稱乙方),經本專班公開甄選合格、且充分了解參與本專班應履行之義務,願參與本專班培訓課程。在培訓期間,甲乙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培訓期間
一、本專班培訓期間自民國95年2月起至97年1月止。
二、實際期間仍以乙方通過本專班所規定的學分數及論文口試之最後日期為準。
第二條:培訓地點
本專班之培訓地點以本校校區及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區為主。
第三條:培訓費用
一、乙方參加本專班所需之培訓費用(不含膳宿),由甲方負擔乙方於培訓期間之培訓費用新台幣24萬元整,政府補助新台幣20萬元整,乙方依本校工學院碩士班收費標準繳費。
二、培訓費用補助期間以第一條第一項為準,超過前述期間者,所有費用悉由乙方自行全額負擔。
第四條:服務承諾
一、甲方承諾錄用七成以上本專班畢業學生,故乙方仍有可能未獲錄用,未被錄用之學生不得有異議;但未被錄用之學生自然解除對乙方之就業履約義務。
二、乙方於完成本專班培訓且獲得本校頒發之碩士學位後,須依甲方指派,安排乙方至甲方任職,並於報到當日起,於甲方繼續服務至少滿2年。
第五條:任職分發
一、甲方依整體發展方向及業務需求,並配合乙方專長與意願,於畢業前進行任職單位分發作業,乙方應同意接受分發結果。乙方之任職待遇比照或不低於甲方同等學經歷員工初任待遇。
二、甲方保留聘僱乙方之權利,乙方不得有異議;未獲甲方錄用之乙方並無第四條之服務承諾義務,並免除第六條之罰則。
第六條:違約罰則
若遇下列情事之一發生時,乙方必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對其補助之經費總額1.5倍金額的違約金:
一、乙方於結訓並取得本專班之碩士學位後,獲聘但未至甲方公司服務者。
二、乙方結訓取得碩士學位後獲聘至甲方公司服務,未滿2年即自行離職或因違反甲方工作規範遭甲方解雇者。
三、違反本校所訂學則規定者。
四、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
五、乙方參訓所提供之報名表內容、及所附相關資料不符事實者。
六、有其他重大事件發生經本專班工作小組認定有影響培訓成效之虞者。
第七條:保密義務
一、乙方於培訓期間所獲知之甲方業務機密資料及工作內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及業務上相關需要,於培訓期間屆滿或終止後,五年內決不以任何方式使其他第三人知悉或持有任何甲方之機密資訊,更不得自行利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利用甲方之機密資訊或取得任何權利。
二、如有違反,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合約,乙方除需賠償甲方已提供補助金額外,並得就因此而受之損失要求乙方賠償。
第八條:管轄法院?
關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糾紛,雙方應以誠信原則解決,並同意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合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其他權利義務
本合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同意依「本校95年度春季班產業研發碩士專班招生簡章」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若有牴觸,則以本合約書為準。
第十條:保證人
一、乙方應覓具中華民國國民身份連帶保證人一人作保,甲方得審視保證人資格。
二、保證人擔保乙方負責履行本合約之一切責任,直至本合約所有條款失效時始得解除之。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規定時(包括現在及未來所訂定或修正者),致發生應償還培訓費而逾期未償還情事者,保證人願負連帶償還培訓費之責任。保證人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願依行政程序法第一四八條逕受強制執行,並連帶負責賠償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包含但不限於甲方律師費)。
第十一條:生效與修訂
本合約書自甲方與乙方簽約之日起生效至本合約提前中止或乙方修業完成且依合約服務期滿為止。惟本合約的第七條及第八條不因合約屆滿而失效。本合約書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另以書面作成補充約定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二條:合約份數
本合約書乙式四份,由甲、乙雙方、乙方保證人、本校各執乙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方: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宋光夫
地?址:台南縣仁德鄉德崙路71號

乙?方:
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連絡地址:

乙方保證人:
? 身份證字號:
? 戶籍地址:
? 連絡地址:
? 連絡電話:
? 服務單位:
? 職 稱:
? 與被保證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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