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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聽 著 作 公 開 上 映 個 別 授 權 契 約 書(範本)

2007-01-02 
視 聽 著 作 公 開 上 映 個 別 授 權 契 約 書(範本)


立契約人中華視聽著作傳播事業協會(以下稱甲方)、 (以下稱乙方),緣甲方係為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法所組成之著作權仲介團體,而乙方為就甲方所管理並得為授權之特定視聽著作加以公開上映,是雙方協議如下列約定:

第一條? 契約標的
甲方授權乙方公開上映之著作名稱(下稱契約標的)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姓名或名稱如附表所示。

第二條? 授權範圍
甲方授權乙方於本契約所定之使用期限內得在乙方指定之場所: 公開上映前條所示之特定著作。

第三條? 使用報酬之計算及支付
甲乙雙方同意使用報酬金額之計算及徵收方式如下:
乙方同意就其實際使用契約標的之次數及情形,依甲方送請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收受方法及使用報酬之費率或金額支付使用報酬予甲方。
乙方依上開約定應於每月五日前支付當月使用報酬新台幣 ? 元予甲方,遇例假日則順延一日。如乙方支付使用報酬有拖延或所付支票未獲兌現之情事,經甲方書面催討後七日內仍未支付者,則乙方當以違約論。
二、乙方應將實際使用契約標的之次數及情形按月詳列清單交予甲方。
三、甲方得指派工作人員於合理之時間自由進出乙方依第二條被授權利用契約標的之場所內,查核乙方實際使用契約標的之次數及情形;乙方應盡一切可能協助甲方人員完成上開工作,不得拒絕。
四、本條第二項所列之清單內容如有不完備或不詳實之處,乙方應於收受甲方書面通知後之三日內補正完畢,雙方並就此結清差額或退款,否則乙方以違約論。

權利擔保
甲方擔保其對契約標的確有依本契約約定內容授予乙方公開上映之權利,否則願就乙方所受之損害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於本契約期限內,如有第三人對乙方就契約標的之公開上映主張著作權時,乙方同意將該相關第三人函件及與乙方交涉情形,以書面通知甲方。

通知送達
就本契約一切事項所為之通知,皆以甲乙雙方簽約時所列之地址為送達地點,當用一般郵寄方式寄出時即生送達之效力,並以郵寄後之第三日視為上開通知之送達日;除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變更送達對象及地點,否則不因任一方實際住居所或營業地有所變更而受影響。

權利再授權之禁止
未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授權所得之任何權利全部或部份再授權予他人。

授權期間及地域
本契約訂定後,乙方得於 ?年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在 場所就契約標的作 次(或不限次數)公開上映之利用。

契約終止及損害賠償
本契約訂定後,若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他方得以書面定期催告違約之一方加以改正,若仍未改正者,他方得立即終止契約並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契約解釋
一、本契約之解釋,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本契約一切附件,與本契約約定有相同之效力,並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三、本契約任一部份縱經認定為無效,雙方同意不因此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四、本契約之內容,非經雙方書面合意不得變更。

第十條? 調解及管轄機關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得移請調解機關進行調解或逕自提起訴訟。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契約原本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中華視聽著作傳播事業協會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

著?作?名?稱著作財產權人姓名或名稱授?權?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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