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的交互主体性的构造及其意向性进一步导致了公共性(publicity)和公共领域(publicsphere)的思想。阿伦特(HannahArendt)在《人的条件》中指出,公共领域就是共同的空间[xxii]:(1)出现在公共场合的东西构成了一种公开性的现实,(2)公共领域是共同的世界,与私人领域相区别。
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提出的公共领域指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个公共空间,并假定公民们可以在这个空间中自由发表言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建立在交互主体性和交往行为(communicativeaction)之上[xxiii],他认为在理想的公共领域中,人们可以进行理想的交往行为,只按照那些通过所有交往者平等商谈并能够被普遍遵守的规则交往,因此任何人都可在没有任何强制的条件下,平等、自由地进行对话。这样,在公共领域中,交互主体性关系实际上就是摆脱了国家和市场等"非交往因素"制约的主体间对话关系。
网际共在:复制、虚拟和出位
回到我们的主题,开始讨论主体际层面的网络空间,分析人们在网络空间中与他人共同存在(在网络空间中共在,网际共在)这种生活状态的特点。
从共在的角度来看,主体和他人共在网络空间中。在上述三种共在方式中,"混同常人"的方式仍然是不可避免的:网络的商业化运作和大量复制行为使进入网络中的人有一种模仿他人行为的意趋。"网民"、"网虫"等刻板印象和BBS、聊天室等刻板行为,使进入网络空间者从一开始就有可能被迫屈就他人承受过的刻板模式;特别是"网龄"这一借喻意味着在网络空间中共在是一个日渐熟练得同他人一样的过程。由此揭示出在网络空间中共在的第一个特点是复制:从网络内容到参与者,无一不在大众消费文化和从众心理的引导下进入复制循环,复本和原本之间的差异只不过是对复制行为的遮掩罢了。"越俎代庖"的方式却不会再存在。由于主体和他人的在场都是虚拟在场,任何主体都不太可能取代他人。由此揭示出在网络空间中共在的第二个特点是虚拟:所有的在场都是虚拟的,现实世界中刚性的权力结构在网络空间中难以直接发挥作用,任何越俎代庖的企图都无法贯彻到底。"超脱"的方式则是一种常见的选择:不是我不愿干预他人,而是难以干预他人。实际上,我仍然会诱惑他人成为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他人也可能反过来诱惑我,但是诱惑往往无效,最? 笾缓醚≡褡栽附煌?庵?quot;超脱"方式。由此揭示出在网络空间共在的第三个特点是出位[xxiv](dehors):主体和他人既在网上又不在网上,在线和离线不过是一念之间。
复制、虚拟和出位揭示了主体际在网络空间中共在与在现实空间中共在的差异,换言之,在网络空间中共在使主体际关系的一些新的可能性得以展现。(1)复制意味着什么呢?或者说我为什么要复制他人的生活?在网络空间中,复制的实质是一种群体认同:每个人都透过文字建构自己的旨趣而不只是表达某种固定的身份,由于其所建构的旨趣实际上是某种想像,是归属于某一类的想像,结果就导致了复制。然而,复制一般只在小范围内运作,因为归属想像是排他的,任何意义的有效共享都是有范围的。所以复制并不意味着绝对的齐一,例如,在网络空间中,网络社区/社群的复本是杂多的。(2)虚拟又意味着什么呢?虚拟的实质是间接在场。在网络空间中,主体先变成符号再相互作用。这将导致的一个哲学问题是离开了身体这种身份保证,主体际还能够获得普遍有效的认识吗?网络群体的杂多化使得人们必须重新思考什么是生活世界中的普遍有效性。换言之,主体际所追求的是大统一的公共理性,还是微观政治意味的不同文化的共处。(3)出位意味着什么呢?出位的实质是对网络空间的虚构性的反思。网络空间实际上是主体际的肥皂剧舞台,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时候,一方面浸淫于自我编导的故事中,同时又知道自己是在虚构的情境之中。这会导致的一个结果是网络空间中的共同体有情境而无历史。
网际交互主体性和网络社群本质特性
再来看网际的交互主体性。在网络空间中,交互主体性的实质是对多个网际主体而言的有效性和共同存在,如果多个网际主体采取匿名的方式共在,结果必然是共同有效性的弱化,这就使得网际主体间的所谓共同意义不再可能是一种实质性的观念、信仰或理论,而是一种"重叠共识"(overlappingconsensus)。有效性的弱化无疑会挑战公共理性(也包括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一方面所有的主体可以作为平等的商谈者进行对话,另一方面能否形成为不同的价值标准所接受和核准的重叠共识则是没有保障的。因此,网际的交互主体性是一种弱交互主体性:主体所面对的是他人的符号,也以符号与他人照面。在电子帷幕之下,非政治和经济层面的网际互动的目的更多的是放逐或放纵自我,而非交往和理解他人,政治和经济层面的网际互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展示多样性的游戏。网际的弱交互主体性的实质就是网际主体在形式上的绝对独立性,由此"相互承认,各持己见"成为网际主体之间的交往原则。在此基础上的重叠共识也不一定是意义的共享,而可能只是暂时妥协之类的权宜之计,是偶然和情境的产物,其有效性往往具有经验案例价值而非判准。
在对网际共在和网际交互主体性分析的基础上,我们不难得出的结论是网络共同体是独立主体的松散共同体。下面我们就来分析网络共同体──网络社群的本质特性。
其一,乐群(community)与索居(alienation)相伴,网络社区是"乐群索居"之乡。
一方面,网络中有很多网络社区的故事和神话,人们在网络空间中体现出乐群倾向。最著名的是全球电子链接(WELL),它最初是洛杉机的一家杂志为联络用户而开辟的BBS,后来发展为颇具规模的网络社区。在线社区最知名的倡导者莱恩格尔德(HowardRheingold)为了写《虚拟社区》一书,还亲身体验了WELL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