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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材: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平装]

2014-01-03 
编辑推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材:物业管理案例分析》适合高等职业教育、开放教育专科或应用型本科物业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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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材:物业管理案例分析》适合高等职业教育、开放教育专科或应用型本科物业管理专业学g学习案例教学课程及实习实训课程使用,也适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培训机构物业管理人员培训使用。

作者简介

黄安心,教授,广州广播电视大学管理学院院长,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共享物业管理专业主持人。 “南粤优秀教师”称号获得者。中国物业管理师培训师,中国劳动就业训练指导中心通用管理能力培训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和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广州物业管理研究会理事。主编物业管理专业核心课程教材7部,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主持项目10项。获各种科研、资源开发奖励30余项。从公共管理角度构建了全新的物业管理理论体系。主持创立了全国高校物业管理学科第一个国家级精品课程——物业管理实务,创立了广州市第一批高校示范专业——物业管理专业,创立了广州市第一批教学团队——开放教育物业管理教学团队。

目录

第一篇 物业管理理论应用案例篇
第一章 物业管理服务概述
一、物业的概念
二、物业的性质·
三、物业管理的概念
四、物业管理性质
五、物业管理的特征
六、物业服务的特征
第二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自治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组成和特征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制度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权委托
第三章 物业管理关系及协调
一、物业管理与房地产开发
二、物业管理与业主
三、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
四、物业管理与公用事业单位
第二篇 物业服务技术案例篇
第四章 物业服务关系与维护
一、物业服务招标与投标
二、物业服务客户关系管理
三、物业小区社区文化建设
四、物业经营服务
第五章 前期介入与前期服务
一、前期介入
二、前期物业管理
三、物业公司承接查验与业主收楼
第六章 物业公共服务
一、装修与维修管理
二、设施设备管理
三、物业环境管理
四、物业区域秩序维护管理
五、居住行为管理
第三篇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调整案例篇
第七章 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四、物业企业劳动合同
第八章 物业管理侵权法律关系
一、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侵权·
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人员侵权
三、第三人侵权
四、物业侵权证据规则
第九章 物业管理行政法律关系
一、物业管理行政处罚
二、物业管理行政强制执行
三、物业管理行政复议
四、物业管理行政诉讼·
第十章 物业管理刑事法律关系
一、物业管理领域内侵犯人身权的犯罪
二、物业管理领域内侵犯财产权的犯罪
三、物业管理主管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文摘

版权页:



1.楼顶产权的归属
关于楼顶的产权归属问题有各种说法,有的说归开发商所有,或卖或赠均由开发商决定:有人说归顶层业主所有,可分割建私人屋顶花园;也有人说归物业服务公司所有,可以出租赚钱。其实,这些说法都不对,严格来说,楼顶产权应归这座楼宇的各个房屋产权人所共有。其原因主要是:从商品楼宇的成本和房价构成来看,购房者购买的商品楼宇,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了写字楼或住宅建筑本身的面积,也包括相应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同时也获得了相应的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此楼房的每一位购房人,不管购买几层,在购买了一部分写字楼或一套住宅后,也就随之购买了此楼一定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毫无疑问,这些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既在楼房之下,也在楼房四周,同样包括楼房顶部,所有购房人对该块土地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在销售此楼房时,已相应地把此套房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时转让给了每套房的购买人。所以,楼宇屋顶的产权只能为此楼宇的每一位购房人所共有。《物权法》对此类产权归属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权属“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外墙、屋顶…也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第7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广告牌的经营
由于楼顶(或外墙)属于该楼宇业主共有部分产权,当然其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经营管理权都应该归该楼宇业主集体所有。进行广告经营应经业主同意,并依法进行利益分配。物业服务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进行广告经营性活动,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公司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对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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