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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商学院PEMA系列教材:股权投资基金与并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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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商学院PEMA系列教材:股权投资基金与并购》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目录
1 导论
1.1PE的概念与类型
1.2并购的概念与类型
1.3财务型投资者与战略型投资者
1.4PE与并购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
1.5为什么中国需要PE
2 PE与并购简史
2.1PE简史
2.2并购简史
3 投资流程
3.1投资流程概述
3.2项目筛选
3.3尽职调查
3.4收购过程
4 PE的策略
4.1组织形式的策略
4.2利用外部资源的策略
4.3投资的策略
4.4交易结构的策略
5 企业并购战略
5.1并购的全生命周期
5.2并购与企业发展的关系
5.3并购创造价值的源泉
5.4价值驱动的目标选择
5.5战略与运营尽职调查
6 并购后整合
6.1整合实现价值
6.2整合的基本方法
6.3整合的关键成功因素
6.4几个关键领域的整合
6.5企业全球化与海外并购
7 PE的退出
7.1PE的退出方式
7.2退出机制的设计与操作
7.3基金撤资时的财务税务考虑
8 基金与并购财务税务考虑
8.1基金架构设立的税务考虑
8.2并购财务税务尽职调查
8.3交易架构的财务税务考虑
8.4并购中的财务问题与会计处理
8.5收购后的财务控制
8.6估值
9 基金与并购法律实务
9.1基金与并购的中国法律与政策环境
9.2法律尽职调查
9.3基金发起与并购交易涉及的法律文件
9.4基金设立与并购交易的审核与批准
9.5基金与并购的法律焦点与实务问题
附录1术语表
附录2亚洲商学院
文摘
版权页:
插图:
二战后,随着美国经济扩张“黄金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普通家庭开始投资于股票市场。股东们通过投资组合来降低非系统风险。但个体上市公司分散的股权结构也为经理们扩权打开了方便之门:经理们通过谈判争取到更有利的雇用合同,增加自己的薪水和津贴,削弱有权解雇他们的人的监督权力,并通过投资于更分散的资产来巩固自己的地位。
1950年《塞勒—凯佛维尔法》(Celler—Kefauver Act)驱使公司经理们将其目光从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目标上移开,转向混合并购。该法案对1914年《克莱顿法》第七条进行了修改,以堵塞后者在有关“资产收购”条款中的漏洞,并追加给联邦政府的权力,使其有权宣布那些倾向于导致更大行业集中程度的兼并行为非法。
混合并购和其他经营热潮一样,得到了咨询专家、企业评论家和执行经理的首肯(利益驱动)。他们相信,高超的管理技术能帮助经理们管理各种各样的业务,而通过良好协调的高度分散化资产的合并可以实现协同效应、降低资本成本和实现范围经济(Economies of Scope)。
经理机会主义泛滥的一个典型领域是美国石油工业。第一次和第二次石油危机后,原油价格飙升,与此同时,在美国国内发现石油储备的概率却在下降(勘探成本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大型石油公司的经理们表现出极强的占用公司闲置现金流量的动机。一方面,利润滚滚而来;另一方面,在勘探和开发上,进行生产性投资的机会寥寥无几。经理们开始在非相关的领域中大肆收购。大部分收购活动的价值并不明确,埃克森(Exxon)公司收购Reliance Electric和美孚公司收购Montgomery Ward是这个行业里的两次代价最为惨重的错误。1984年,《财富》杂志分析了前十年里的七起最糟糕的合并活动,其中有四起发生在石油工业中。
因为法律的限制,股东无法有效地纠正公司经理们的机会主义行为。二战前,立法和管制限制共同基金拥有任何一家公司10%以上的股份。1974年,国会通过了《退休保障法》,要求养老基金广泛分散其投资组合以便保值,并使发生巨额损失的成本最小化。该法严重限制了公共养老基金的经理们对任何一家公司的影响力。而公司养老基金的控制权通常掌握在公司管理层手中,他们能够有效地限制潜在的股东权益活动者。这些都弱化了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经理们可能拥有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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