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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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325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4月
·ISBN:7509311780/9787509311783
·条形码:9787509311783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判例与专题评点丛书
内容简介 《担保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根据纠纷类型划分为若干专题,每个专题先精选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判例,在此基础上全面阐述该专题所涉及的审判依据、法律要义、裁判思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作者简介 姜启波,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主要从事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及证据方面的研究,先后发表论文近200篇。单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参著有:《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冲国法制出版社)、《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
编辑推荐 《担保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的写作寄期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目录 第一部分 保证合同
专题一:保证合同的主体资格
一、案例
(一) 村委会作为保证人案
(二)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案
(三) 自来水公司作为保证人案
(四)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案
(五) 外商独资企业的总经理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保证案
二、综述
(一) 保证人资格的要求
(二)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三) 特殊主体作为保证人时保证合同效力的分析
(四) 第三人的行为对保证合同效力的影响
专题二:保证合同的订立及生效
一、案例
(一) 保证人加盖工程章案
(二) 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加盖保证人公章案
(三) 以承诺书形式设立担保案
(四) 经公证证明的保证合同效力案
(五) 实现债权的费用案
二、综述
(一) 保证合同通常应具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及特定的形式
(二) 提供保证时债权人不特定的保证合同
(三) 特殊情形下保证合同的成立
(四) 保证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专题三:保证方式
一、案例
(一) 保证合同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案
(二) (担保法) 生效前约定两种保证方式案
(三) 保证、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共同债务案
(四) 保证合同约定“不按期偿还”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案
二、综述
(一) 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判断
(二)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判断
(三) 保证合同对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时保证方式的判断
(四)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的约定存在矛盾时保证方式的确定
(五) 格式合同中保证方式的判断
(六) 第三人自愿放弃抗辩权偿还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责任
专题四: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
一、案例
(一) 债权转让与保证责任案
(二) 合同解除后保证人责任案
(三) 主合同变更后保证人保证责任案
二、综述
(一) 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二) 主合同变更时保证人的责任
(三) 合同解除时保证人的责任
专题五: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一、案例
(一) (担保法) 生效前保证期间的计算案
(二)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案
(三) 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案
二、综述
(一) 在(担保法) 颁布之前保证合同案件保证期间的问题
(二) {担保法) 颁布之后保证期间计算问题
(三)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四) 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专題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案例
(一)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案
(二) 无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案
二、综述
(一) 《担保法》生效前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
(二) 《担保法》生效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问题
(三) 两类特殊类型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问惠
(四) 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或保证人在催款通
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
专题七:以贷还贷与保证责任
一、案例
(一) 以贷还贷中新贷与旧贷为同一主体案
(二) 保证人不知主合同属于以新贷还旧贷而提供保证案
二、综述
(一) 以贷还贷的性质
(二) 以贷还贷保证合同的效力
(三) 以贷还贷行为的认定
(四)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以贷还贷的认定
专题八:企业形态的变化与保证责任
一、案例
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行使权利案
二、综述
(一) 债务人形态的变化
(二) 保证人企业形态的变化
(三) 债权人破产
专题九:保证合同的无效及法律后果
一、案例
(一) 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
(二) 主合同部分条敷无效保证人责任案
(三) 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未办理登记案
第二部分 抵押
第三部分 质权
……
序言 担保法律制度一直是法律理论与实践关注的重要问题,理论研究关注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备及其内在体系的和谐,而司法实践则侧重于对担保权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合法的评判。因成文法本身的不足,审判实践中往往可能无法可依,则法官只能依据法律原则,并参考法学理论来对案件进行评判。但因各法院对原则的掌握及学理的考量并不相同,判决结果有时差别较大,这不仅影响了判决的权威性.也不利于法治权威的树立。因此规范法院的判决并保护当事人合理的预期,成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
本书的写作寄期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从现实的案例出发,分析案件判决的得失,并在此基础上在综述部分论述审判这一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其次,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理论上存在争论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作为解决这一类问题的途径。如最高额担保合同在我国是本金最高额担保抑或利息最高额担保,理论上存有不同学说,最高人民法院肯定本金最高额担保。对于经公证证明的合同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对于保证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再次,对于法律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有相关判例时,则采用通说。如对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区别。采取依据当事人的意思来判断;在当事人意思不明时,则依合同的目的来决定。如果合同是偏为债权人的利益而承担债务,应认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偏为债务人的利益而承担债务的,应认为履行承担。通过这三个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解决担保案件出现的相关问题。
文摘 大庆计委系国家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大庆计委向汇通支行出具的担保书无效。对该担保无效,大庆计委与汇通支行均有过错。原审判令双方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亦应予维持。汇通支行关于其对担保无效没有任何过错,应由大庆计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该担保无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丧失了适用的条件,担保人应在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两年内)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汇通支行与大庆毛毯总厂签订的外汇贷款合同的约定,大庆毛毯总厂对汇通支行的355万美元贷款分三期偿还,其中第二期的偿还期限是1995年12月15日,故大庆计委对大庆毛毯总厂第二期贷款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截止于1997年12月15日。在大庆毛毯总厂不能按期偿还第二期贷款的情况下,汇通支行与大庆毛毯总厂及保证人三环公司签订两份延期还款协议,约定将大庆毛毯总厂应在1995年12月15日偿还的100万美元中的80万美元延期至1996年4月1日偿还40万美元,同年7月1日偿还40万美元.虽然汇通支行及大庆毛毯总厂变更该80万美元的偿还期限只经过了保证人三环公司的同意,而未经另一保证人大庆计委的同意,但因延期还款协议所变更的还款期限并未超过大庆计委对该笔贷款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故不应以汇通支行与大庆毛毯总厂擅自变更贷款偿还期限为由而免除大庆计委对该笔贷款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大庆计委关于汇通支行与大庆毛毯总厂未经其同意变更80万美元的还款期限,其对该笔贷款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大庆计委向汇通支行出具的担保书中,在前一条款承诺对大庆毛毯总厂全部贷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在后一条款又将担保范围限定为350万美元外汇额度及其利息与费用,虽然担保书内容前后相互矛盾,但汇通支行在一审起诉状及一审开庭审理时均承认。在本案担保行为发生时,国家实行外汇额度配给制,大庆毛毯总厂向汇通支行进行外汇贷款,由三环公司提供相应的人民币担保,由大庆计委提供相应的外汇额度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