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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
201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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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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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出版社:宁夏人民出版社
·页码:199 页
·出版日期:2006年08月
·ISBN:7227032647
·条形码:9787227032649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内容简介
法律是功能性的社会控制工具。法律的功能是指作为社会整体一部分的法律与社会其他结构要素间的内在关联以及它对社会整体生存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根据法律功能的结构、层次的差异,可以将其区分为规范功能和公共功能两种形态。在这两种具体形态中,根据法律作用于其他社会结构要素产生实际功效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正功能、反功能、非功能三种形式。此外,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将其区分为内部功能和外部功能、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统治功能和非统治功能、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整体功能与部分功能等。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作为社会结构要素之一,它在国家法原则的规范和约束之下存在,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存在同样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因此,它也是功能性的社会控制工具之一。但是,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功能发生根据和具体功能表现形式与国家法有所不同。与国家法相比,它主要表现为规范功能的内容和形式齐全,而公共功能的内容和形式残缺,在总体功能上弱于国家法,并且有变形的特征。而且,它的规范功能和公共功能的侧重也与国家法有着根本的区别。本文着重论述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对国家法以及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正功能问题,并对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在特定条件下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消解作用,进行了初步论述。现实条件下,如何充分发挥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正功能,努力使其消解作用转化为正功能,并调适它与国家法之间的功能关系,使之为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服务,进而为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战略而服务,是本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编辑推荐
法律是功能性的社会控制工具。法律的功能是指作为社会整体一部分的法律与社会其他结构要素间的内在关联以及它对社会整体生存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根据法律功能的结构、层次的差异,可以将其区分为规范功能和公共功能两种形态。在这两种具体形态中,根据法律作用于其他社会结构要素产生实际功效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正功能、反功能、非功能三种形式。此外,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将其区分为内部功能和外部功能、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统治功能和非统治功能、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整体功能与部分功能等。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作为社会结构要素之一,它在国家法原则的规范和约束之下存在,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存在同样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因此,它也是功能性的社会控制工具之一。但是,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功能发生根据和具体功能表现形式与国家法有所不同。与国家法相比,它主要表现为规范功能的内容和形式齐全,而公共功能的内容和形式残缺,在总体功能上弱于国家法,并且有变形的特征。而且,它的规范功能和公共功能的侧重也与国家法有着根本的区别。本文着重论述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对国家法以及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正功能问题,并对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在特定条件下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消解作用,进行了初步论述。现实条件下,如何充分发挥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正功能,努力使其消解作用转化为正功能,并调适它与国家法之间的功能关系,使之为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服务,进而为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战略而服务,是本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目录
内容摘要
序
导论
第一章 伊斯兰法中国本土化
一、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来源
二、对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概念的认识
……
文摘
书摘
三、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特殊规范性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作为一种集宗教性、民族性于一身的民间规范体系,
除了具有宗教法的共性和民族法的个性之外,还具与其他类型的习惯法不一
样的规范性(即规范的特殊性)。这种特殊规范性是指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作为
一种社会规范对人们的具体行为所具有的特殊强制和约束作用。
首先,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为回族提供了判断是非的明确标准,对人们的
行为进行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如前所述,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来源于伊
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的最高表现形式就是《古兰经》以及对《古兰经》起
解释作用的“圣训”。因此《古兰经》和“圣训”不仅是回族伊斯兰习惯法
理论上的准据法,而且也是实践中的行动纲领,它的内容和效力都是确定的
。比如《古兰经》中就规定了“义务性的行为”“一般的(或可以自主选择
的)行为”“可嘉的行为”“受谴责的行为”“禁止和受罚的行为”五种确
定的行为模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评判和指引。当然,这里的确定性还
有另外一层意思,就是指受回族伊斯兰习惯法调整的主体对其内容是充分理
解和明白的,也是自愿接受其约束的。从法律权利、义务角度来讲,它的法
律权利、义务的内容都已规定得非常清楚、明了。当然,这种确定性也是有
限度的,它的明确程度不可能像国家制定的法律那样明白无误,但至少它对
是非、对错的判断标准是为回族民众所了解和理解的。
其次,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具有严厉的强制性。它的强制性具有鲜明的特
色和个性,这种个性特征主要源于伊斯兰法的强烈的宗教性。回族伊斯兰习
惯法的强制性源于回族对伊斯兰教教义中所确立的那种对“现世”报应和对
“后世”惩罚的恐惧或报应观念。法律威慑理论认为,人们自觉遵守和服从
法律是由于法律具有特殊的威慑力。伊斯兰法不同于一般世俗法律之处就在
于,在伊斯兰法被视为习惯法的穆斯林聚居人群中,伊斯兰法的威慑力体现
在它是在对人们的行为作出善恶评价的基础上主要靠一种非常特殊的超经验
的神秘内心体验来约束穆斯林的言行举止和思想观念的,伊斯兰法的强制力
正是通过现世惩罚和后世报应这两种手段来维持的。所以对于一般回族来说
,他们生活的终极意义就是向往后世的“天园”,并在“天园”中“必定见
主、必定归主”;而要实现这一终极目标,就必须在今世多干好事,尽量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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