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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权利的国际司法保护

20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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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权利的国际司法保护


基本信息·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页码:452 页
·出版日期:2002年01月
·ISBN:7801497104
·条形码:9787801497109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外文书名:Jurisprudence on Minority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内容简介 本书是青年法学学者周勇十年的研究成果,具有填补学术空白的意义。本书共分三个部分,即有关少数人权利的一般法理论述、具体的案例法和相关国际文献这种三位一体。
时至今日,人类文明的演化和社会交往已使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居民都形成为一个多族群、多文化的人口组成。在过去,大多数国家社会都经历了某种程度上的不同族群文化之间的紧张,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内部以及国家之间由于这种多元性而生成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冲突又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对这类冲突的调处不可能性仅仅凭籍道德上的善意和政治上的方略,还必须依据公平、正义、人权等人类的基本价值理念,通过法律的技术手段来协调和构建和谐的族群关系。
本书的主旨是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全球性和地区性少数人权利的国际标准的制度和实施过程的分析观察,阐释围绕这些活动所产生的问题和争议,探究少数人权利的各种论辩的正当性,并通过对少数人权利的(准)司法保护的实践,具体阐明抽象含糊的法律条文在适用过程中形成的案例法准则。
作者简介 周勇,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副研究员。1997-1999英国诺丁汉大学谢弗宁学者,1999-2000挪威奥斯陆大学客座研究员。研究的论题包括对法律的人类学研究,人权、中国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著译有《法律民族志的方法和问题》、《初民的法律》、《超验正义》等。
媒体推荐 序言
我非常高兴为周勇先生的这项重要研究题写这一简短的序言。保护少数人以及和平地接纳多文化和多民族的社会群体是当今世界政治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联合国以及各种区域性的国际组织中(例如欧洲理事会)正广泛地就此问题展开讨论并进行规制。因此本书在提示人们注意国际社会围绕这一主题所作的广泛的工作方面十分重要。
联合国建立的人权制度的一个有意义的方面就是非常强调对所有的人的平等对待,这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即任何领土上的居民,无论他们的种族、性别、语言、国籍或民族来源,都具有理性和良知,并应当以兄弟的精神彼此相待。为了防止歧视,必须寻得一些压制或消除任何否认或限制人的平等权利的方法。源于平等对待原则的非歧视原则,其精髓就在于如果一种区分没有客观的和合理的正当性说明,便是对这一原则的违反。
与此同时,属于民族、宗教或语言上少数人群体的个人应被允许保持他们的认同。特定的少数人规则是对普遍的、个人人权的补充。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在近年来一直致力调处群体冲突的情况,既顾及少数人群体的权利,也考虑到政府的关注,以改进相关国际标准并寻求和平的和具有建设性的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其少数人问题工作组的职能是旨在促进依1992年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少数人权利宣言中所规定的属于民族或族裔、宗教或语言上少数人群体的成员的权利。
工作组业已强调指出,少数人权利的实施应当确保所有的个人之间以及社会上的少数人群体之间的平等;有助于所有社会成员享有一切人权;确保在平等的基础上获得资源;促进所有的少数人整合为和平、民主和多元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并确保国家内部以及国与国(尤其是亲属国家)之间的稳定与和谐。促进少数人权利和保护他们认同的核心问题是语言和教育政策、宗教自由的保护、以及他们有效地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生活。在少数人聚居的情况下,最好的确保他们有效参与的方式就是在这些少数人居住生活的地方提供广泛的地方自治。这种自治的宗旨就是将相当的立法和行政权能交由当地的自治机构来行使。研究不同国家的政府在少数人间题上如何依联合国及区域性机构所订立的标准制定相应的国内政策和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我相信周勇先生的这一研究对于此项工作的推进将贡献卓著。
联合国少数人问题工作组主席
阿斯比约恩·艾德
目录
致 谢
序 言 阿斯比约恩·艾德
导 论
上 编 国匠法上少数人权一般法理
第一章 定义少数人
一、定义少数人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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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书摘
群体权利与个人自由是另一对在讨论少数人权利的正当性时极富争议的论题。在具体检讨这两者的关系之前,为了避免概念理解上的歧义而导致的不必要的误解和混乱,这里有必要先就这两个术语在下文中的含义做出界定。
首先,关于群体权利。权利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为明确群体权利的含义,有两种权利的分类不能不予以区分:一是按权利的主体分为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和特定群体通过其代表组织所享有的权利:二是依权利的正当性的主张分为个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个人作为某些群体的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具有某些特征和认同的个人集体作为一个群体听享有的权利。这里特别容易混淆或引起术语歧义的是个人基于一群体成员身份才享有的权利(个人权利)、个人需要与他人一起行使的权利(个人权利)。以及权利为群体所享有,其正当性的获得和行使都只能视该群体为一个整体的权利(群体权利)。本文中的“群体权利”仅限于视具有某些特征和认同的个人集体作为一个整体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意义之上。
其次,关于个人自由。在下文的论述中,作者将“个人自由”理解为以自保的权利(生存)和自我实现的权利(依自己的生活计划发展自己的个性)为核心的个人权利。
群体权利对于传统的人权保障机制和古典的政治理论家对理想政体的设计,都是一种新的挑战,因为这些群体权利并没有纳入先前的设计和既定的机制之内,并且这些群体权利的实现也都还存在一系列技术上的困难。以群体的代表权利为例,如果主张少数人群体在公共机构和事务方面缺乏足够的代表性,因而需要赋予其相应的代表权利作为救济时,那么这些困难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何确定要被代表的群体。这里,确定一个少数人群体是否在社会政治过程中受到制度化的不利对待从而需要采取措施赋予其相应的群体代表权利,涉及到对该群体的识别和确认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其次,该群体意志的形成方式。这里,特别重要的是这一群体内部如何组成一个得到该群体全部成员承认的群体代表机构;第三,这一群体究竟应当在哪些社会公共机构中拥有代表席位并且究竟应当占有多少席位或比例。以立法机构的代表为例,特别群体代表权利最典型的是“镜射式代表”(mirror representation)的理论,即主张立法机构作为代表一般社会公众意志的机构必须反映出公众的民族、性别或阶级的群体特性,因此,作为一种恰当的比例标准,社会不同的群体代表在立法机构中的比例要大体相当于该群体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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