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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公安基础知识(2010新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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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公安基础知识(2010新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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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页码:350 页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
·ISBN:9787209042055
·条形码:9787209042055
·版本:第3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山东考公红宝书
内容简介 《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公安基础知识(2010新版)》内容简介:作为维护国家、社会、公民和公共安全的武装力量,人民警察的招考在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人民警察的招考作为山东省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考核的公共科目基本一致,但是警察职位有其特殊性,所以招考警察时必须另外组织一门专业考试,即《公安基础知识》科目考试。
《公安基础知识》作为专业科目考试,具有一定的难度,尤其对于非公安院校的毕业生和社会考生来说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短时间内有效备考《公安基础知识》,已经成为广大考生的燃眉之急。
中公教育作为公务员考试培训行业的领袖机构.一直致力于为考生提供高质量的考前培训。中公教育数位具有多年执教经验的权威老师李永新、张永生、邓湘树、李琳、刘彦等,将多年来对山东省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科目的深度把握和最新的研究成果编撰成书,为广大考生备战《公安基础知识》保驾护航。《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公安基础知识(2010新版)》作为山东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招警考试)的理想参考教材,具有如下特点:
一、专家编著,权威准确
《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公安基础知识(2010新版)》由目前公务员考试培训界最负盛名的数位知名老师精心打造而成.为正在积极备战2010年山东省人民警察招录考试的考生倾心服务。《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公安基础知识(2010新版)》体例科学,内容完整,解析准确,由权威专家领衔编写,使考生能够真正做到掌握规律,融会贯通,胸有成竹。
二、内文释义。独家首发
与市场上仅仅罗列大纲知识点或者“以题解题”的其他辅导书不同,《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公安基础知识(2010新版)》针对考试的范围和要求,对每个知识点都进行了专业详尽的释义,使考生能够全面准确地理解各个知识点。内文的释义由权威专家结合实战经验精心编写,独家首发,以助广大考生金榜题名。
三、重点突出,事半功倍
《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公安基础知识(2010新版)》体例新颖,内容丰富,重点突出,思路明晰,可使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形成全面的知识体系,避免因知识体系混乱而影响答题思路,真正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
四、海量真题,强化训练
《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公安基础知识(2010新版)》收录了大量试题,书中的同步练习题对于备考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此外,为了使考生真正地把握《公安基础知识》考试的形式和内容,我们特地附上4套完整的真题。我们相信:只有研究真题才能洞悉命题思路和命题特点,才能真正地把握住考试。
编辑推荐 《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公安基础知识(2010新版)》:详解历年真题,点拨答题技巧;
预测今年考试,实战全真试卷。
目录 第一章 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一、警察的起源和发展
二、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性质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二、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一、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二、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
三、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第四节 公安机关的宗旨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
二、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
三、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同步练习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任务
一、维护国家安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
二、公安机关的政治和社会责任
三、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四、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
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权力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二、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
三、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
四、警械、武器使用权
五、紧急状态处置权
同步练习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三章 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内容
一、公安工作的含义
二、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特点
一、公安工作整体上表现出的特点
二、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
同步练习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四章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二、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
三、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
四、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实际的、直接的领导之下
五、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一、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二、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
三、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
第三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
三、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同步练习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五章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一、公安工作基本方针的概念
二、“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内涵
三、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公安政策的概念和作用
二、基本的公安政策
同步练习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六章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
第一节 公安刑事司法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二、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安刑事司法的主要措施
第二节 公安行政执法
一、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治安管理处罚
三、几种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同步练习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七章 公安执法监督
第一节 公安执法监督概述
一、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
二、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三、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
第二节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一、督察制度
二、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三、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四、公安赔偿制度
第三节 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
二、行政监察制度
三、检察监督制度
四、行政诉讼制度
五、社会监督制度
同步练习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八章 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第一节 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概述
一、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含义和内容
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途径
第二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一、人民警察的素质
二、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第三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一、人民警察的义务
二、人民警察的纪律
第四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人事管理
一、人民警察的录用
二、人民警察的辞退
三、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
四、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第五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含义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任务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
四、《内务条令》的基本内容
同步练习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九章 真题汇编精解
2009年黑龙江省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试卷
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8年江西省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试卷
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8年重庆市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试卷
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8年四川省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试卷
参考答案及解析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山东省关于2009年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公教育2010年山东省强大课程体系
……
文摘 插图: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卷中注明。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5.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进行,依法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即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