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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

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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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旅游出版社
·页码:333 页
·出版日期:2003年01月
·ISBN:750322181X
·条形码:9787503221811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河北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材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自1989年实施以来,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2000年,国家旅游局对导游资格考试进行重大改革。提出提高导游队伍素质,适当调整考试教材内容,培养导游人员实际工作能力的要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也不再进行全国统一考试,有个省旅游局代表国家旅游局组织国家导游资格考试。据此,河北省旅游局成立了河北省旅游行业岗位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同志、省内旅游教育质量一流的高校专家学者以及业内精英,编写了《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导游基础》、《导游服务规范》三本教材。这套教材贯彻了国家旅游局的改革精神,结合河北省导游人员培训与考试工作实际,注重知识的全面性、理论的权威性和内容的实用性,既可以作为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培训教材,有可供在职导游人员和旅游院校在校生学习之用。
  《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一书,由承德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系主任刘启亮教授任主编,并组织承德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系教师编写。河北省旅游局人教处舒燕副处长、河北大学旅游系主任王玉成教授、燕山大学旅游系主任翁钢民教授对全书进行了统编和修订。
  本书系统的论述了新时期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的阐述了旅游职业道德意识与规范,详尽的介绍了旅游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导游人员以及旅游从业人员提高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增强职业道德观念,大有裨益。

媒体推荐 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自1989年实施以来,已经形成了一套为业界、学术界所认可的学习及考试兼用的教材,此间历经多次修订,对指导、辅助广大考生学习备考,提高导游人员素质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为迎接新世纪旅游业的大发展,国家旅游局又一次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进行改革,并提出提高导游队伍素质,适当调整考试教材内容,培养导游人员实际工作能力的要求。据此,河北省旅游局组织成立了河北省旅游行业岗位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同志、省内高校旅游专家学者以及业内精英编写出版了《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导游基础》、《导游服务规范》三本教材。这套教材贯彻了国家旅游局的改革精神,结合河北省导游人员培训与考试工作的实际,注重知识的全面性、权威性与实用性,既可以作为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参考教材,又可供在职导游人员和旅游院校在校生学习之用。
《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一书由刘启亮、舒艳任主编,其中第一章由白海波编写,第二章由王宏奇编写,第三章、第四章由刘启亮编写,第五章、第六章由张国成编写,第七章由门宏姿编写,第八章由张秀君编写,第九章、第十章由张国成编写,第十一章由王金茹编写,第十二章由何升华编写,第十三章由张国成编写,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由刘启亮编写。全书由刘启亮、舒艳负责框架结构和内容统筹,张国成、王玉成、翁钢民对全书进行了统编及修订。本书系统论述新时期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阐述旅游职业道德意识与规范,全面介绍旅游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导游人员提高政治素质及政策水平,增强职业道德观念,有很大裨益。
在这套教材的编写过程中,河北省旅游行业岗位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多次召开座谈会和大纲审定会,并将本套教材拿到实践中去经受检验,得到有关单位和人士的大力支持与真诚帮助,谨在此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此次修订,对第四编第十四章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已废止的《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的内容,增加了《河北省旅游条例》的内容,并对全书个别词句进行了修订。
河北省旅游行业岗位资格
等级考评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四年五月
目录
修订说明
第一编 国家方针政策
第一章 新时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
第一节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一、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二、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和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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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书摘
(5)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第一,批评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对他们的缺点错误有权提出批评或通过一定的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二,申诉、控告、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办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三,取得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6)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应当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第一,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把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权利,同时又规定为公民的义务。为保障公民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二,休息权。我国劳动者休息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为实现这一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三,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我国宪法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都对退休制度做了规定,使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物质保障权。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文化教育权利与自由。这主要包括:第一,受教育权,该项权利具有双重性,既有权通过各种教育形式提高知识水平,同时有义务接受教育。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大中小学教育、中等技术教育、职业教育等多种方式的教育;国家提倡社会办学和私人办学,以使更多的人有受教育的机会;国家培养青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二,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这种自由,为保障公民真正享有这项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8)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主要有:第一,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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