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图书频道 > 教育科技 > 教材 >

婚姻家庭法(第4版)

2010-04-15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码:320 页 ·出版日期:2008年11月 ·ISBN:7300099181/9787300099187 ·条形码:9787300099187 ·版本:第1 ...
商家名称 信用等级 购买信息 订购本书
婚姻家庭法(第4版) 去商家看看
婚姻家庭法(第4版) 去商家看看

 婚姻家庭法(第4版)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码:320 页
·出版日期:2008年11月
·ISBN:7300099181/9787300099187
·条形码:9787300099187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内容简介 《婚姻家庭法》(第4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相关链接等增添了若干新的内容,有助于扩大读者的知识领域。二是在总体框架不变的情形下,对原有的内容作了若干调整和修改,从而使有关部分更加协调一致。三是通过认真的审读和统稿,删除了某些重复、冗杂之处,对资料来源、提法和文字表述等也作了校勘和订正。
编辑推荐 《婚姻家庭法》(第4版)是在第三版的基础上全面修订的。《婚姻家庭法》第一版问世于2000年,全书的框架结构同《婚姻法》修改前期工作中提出的专家试拟稿基本一致。第二版以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为依据,在内容上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第三版汲取了修法后婚姻家庭法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反映了当时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进展。
目录
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立法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善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说
第二节 协议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第五节 几种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
第六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
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
第二节 婚生子女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第四节 继父母继子女
第五节 亲权的法律效力

第九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说
第二节 我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第三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第四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第五节 收养的法律效力
第六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章 扶养
第一节 扶养制度概说
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第三节 扶养制度的完善

第十一章 监护
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说
第二节 监护的设立
第三节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与撤销

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说
第二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三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
第四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三节 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参考书目
……
序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
  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
文摘 由于确认婚生子女是依据法律推定的,所以,婚生推定的结果应当允许当事人依据一定事实予以否认。各国设立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是对婚生推定制度的一种合理限制。否认婚生子女的事实依据,大多数国家法律采取概括主义,即凡提供的证据能够推翻子女为婚生的即可。否认的基本原因,主要是要能够证明在其妻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或者能够证明妻受胎与夫无关,即所生子女与夫没有血缘上的联系。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肤色不能以及生理上的不能,等等。英国普通法规定,证据证明夫有“不接近”的事实,即可否认子女婚生性。如仅能证明妻有与人通奸的事实,则不能发生否认的效力。除夫有生理缺陷或丧失生育能力外,在妻受胎期间,如夫妻有过一次同居的事实,夫就丧失了否认权。德国法规定,婚生推定的否认,只有在证明夫妻于受胎期间无同居的事实,才能否认;或者有明确的证据如通过血型或遗传生物学的检查获得的证据,才可否认婚生推定。
  对婚生否认的否认权和时效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否认权人一般分为三类:一是丈夫享有否认权;二是丈夫和子女享有否认权;三是丈夫、妻子、子女和检察官均享有否认权。关于婚生否认之诉的时效,《德国民法典》规定为2年;《日本民法典》规定为1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为6个月。时效的计算,一般都从自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开始。亦有国家是从丈夫知悉其妻子在受胎期间有与第三人同居的事实之日起算。婚生否认时效的限制,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地行使权利,尽快地确定子女的法律地位。根据不同的立法例可以看出,英美法以亲子关系应尽量符合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为目的,因而对婚生推定的否认权人以及否认的时效未作严格限制。但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更注重亲子关系的法律身份,立法以尽量维护现有的亲子关系和家庭的稳定为目的。因此,在婚生否认的否认权人和时效上都作了严格的限制。但现代的德国法因受英美国家的影响,将否认权人从仅限于丈夫,扩及检察官,后者可以基于公益的立场,撤销对子女婚生的确认。这是一种从法律向自然转化的倾向。婚生否认诉权,一般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子女死亡、父母认可子女为婚生子女时消灭。
  我国目前尚无婚生子女否认的规定。实践中,丈夫如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诉讼中丈夫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在其妻受胎期间,双方没有同居的事实,
……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