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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解与配套

2010-04-14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175 页 ·出版日期:2008年09月 ·ISBN:7509306841/9787509306840 ·条形码:9787509306840 ·版本:第1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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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解与配套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175 页
·出版日期:2008年09月
·ISBN:7509306841/9787509306840
·条形码:9787509306840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解与配套》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编辑推荐 专业导引: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工会性质及总工会职责:
第三条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活动准则
第五条 工会职能
第六条 工会职责
第七条 工会对企业生产的服务与职工教育
第八条 总工会对外交往方针和原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建立原则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的建立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报批及帮助指导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的撤销及合并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及专职工作人员的确立
第十四条 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调动限制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委员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工会监督权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指导、集体合同代签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辞退、处分职工的提出意见权
第二十二条 对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 对劳保和安全卫生提出意见权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生产安全维护
第二十五条 工会的调查权
第二十六条 工会对工伤的调查处理权
第二十七条 对停工、怠工的协调
第二十八条 工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总工会的法律服务职能
第三十条 职工集体福利协助
第三十一条 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第三十二条 评优等管理职能
第三十三条 对发展计划的建议权
第三十四条 政府协商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企业权力机构及其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工会职责
第三十七条 工会参与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会代表对企业决策的参与
第三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第四十条 工会活动的时间安排
第四十一条 工会工作人员待遇
第三十七条 工程设计要求
第三十八条 安全措施编制
第三十九条 现场安全防范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保护
第四十一条 污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 须审批事项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施工企业安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现场安全责任单位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 施工安全保障
第四十八条 企业承保
第四十九条 变动设计方案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安全
第五十一条 事故应急处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质量体系认证
第五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证
第五十五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职责
第五十七条 建筑材料供给
第五十八条 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九条 建设材料设备检验
第六十条 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保证
第六十一条 工程验收
第六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
第六十三条 质量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擅自施工处罚
第六十五条 非法发包、承揽处罚
第六十六条 非法转让承揽工程处罚
第六十七条 转包处罚
第六十八条 行贿、索贿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非法监理处罚
第七十条 擅自变动施工处罚
第七十一条 安全事故处罚
第七十二条 质量降低处罚
第七十三条 非法设计处罚
第七十四条 非法施工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不保修处罚及赔偿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机关
第七十七条 非法颁证处罚
第七十八条 限包处罚
第七十九条 非法颁证、验收处罚
第八十条 损害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适用范围补充
第八十二条 监管收费
第八十三条 适用范围特别规定
第八十四条 军用工程特别规定
第八十五条 施行日期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2000年1月30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
(2003年11月24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01年7月4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11月16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5月1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004年2月3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21004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10月25日)
……
文摘 1.所谓的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的可以施工的证明。这里的建筑工程指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设立和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建筑工程施工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审查,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筑工程盲目开工而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保证建筑工程开工后的顺利建设,达到事前控制的目的。因此,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
2.本条规定所说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此类工程可以不中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为了避免出现同一项建筑工程的开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多头重复审批的现象,本条规定对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至于哪些建筑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则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也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项目法人已经确定,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审查核定和批复,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项目总体网络计划已经编制完成,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应如何处理?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按照本法第64条的规定处理,即“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关于具体罚款额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l%以上2%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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