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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释义

2010-04-11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码:371 页 ·出版日期:2001年05月 ·ISBN:730003778X ·条形码:9787300037783 ·版本:第1版 ·装帧:精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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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释义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码:371 页
·出版日期:2001年05月
·ISBN:730003778X
·条形码:9787300037783
·版本:第1版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Pages Per Sheet

作者简介 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家》杂志主编。兼任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常务理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专家委员会会员。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媒体推荐 前言 杨大文 龙翼飞 张学军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婚姻法
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若干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对于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
、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
修改婚姻法是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公
民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
1.修改婚姻法是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需要。婚姻法是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现行婚姻法同健全婚姻家庭法制还有
一定的差距。婚姻法缺少有关亲属制度的一般规定;婚姻法修正前结婚制度中未规定违反结婚
条件和程序的“结婚”的法律后果;夫妻财产制中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管理、债务的清偿、
个人财产的范围、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形式、效力缺乏明确的规定;离婚制度中对如何认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子女的抚养归属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家庭
制度中对于非扰。为了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急需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2.修改婚姻法是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
除法律规范外,还有道德规范。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辅相成,遵守婚姻法是国家
对于社会成员提出的最低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如果不完善,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行为如果不能
约之以法,就必然导致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失去应有的作用。修改、完善婚姻法必将有助于婚
姻家庭道德的建设。
3.修改婚姻法是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1980年婚姻法规定实行婚
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在党和国家的关怀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婚姻法的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婚
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蔚然成风,妇女、儿童和老人地位得到极大改善,计划生育已经
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这是当代中国婚姻家庭生活发展中的主流,对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
会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应指出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仍然存在某些消极现象,如“
包二奶”,一方干涉或禁止另一方探望子女。虐待和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再婚,离婚时隐
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夫妻为逃避债务而对夫妻财产做出虚假的约定等
。这些消极现象损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在某些问题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诱发
犯罪,危害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只有修改补充婚姻法,填补立法空白,增加各种有针对性
的规定,才能使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制逐渐完善,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二、修改《婚姻法》的历程
1990年,(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一书中,提出了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比较系统的建议。1994年和1995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有关修改婚姻法的提案和议案。1995年10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决定,将修改《婚姻法》纳入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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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1980年的婚姻法作了若干补充和修改。您想了解新的婚姻法有哪些不同和补充吗?那么这本《新婚姻法释义》您一定不可以错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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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书摘
[名词解释]
1.婚姻障碍,亦称婚姻的禁止条件,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2.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各国的亲属立法上看,广义上的禁婚亲,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自然血亲,还包括了一定范围的拟制血亲和姻亲。
3.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4.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又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全血缘的自然血亲,是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自然血亲,是指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我国婚姻法对全血缘的自然血亲与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同等对待,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与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5.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自然的血缘联系,但因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分两类:一是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6.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生育自己的各代血亲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自己所生育的各代血亲有: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
7.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与己身同出一源的亲属。
8.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分为三种:一是血亲的配偶;二是配偶的血亲;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9.直系姻亲,是指配偶的直系血亲,即为自己的直系姻亲。包括两种:一种是直系血亲的配偶;另一种是配偶的直系血亲。
10.旁系姻亲,是指配偶的旁系血亲即为自己的旁系姻亲。包括两种:一种是旁系血亲的配偶;另一种是配偶的旁系血亲。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
本条是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
1.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进行登记。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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