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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检疫技术与法规

2010-04-05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页码:316 页 ·出版日期:2003年01月 ·ISBN:7810666169 ·条形码:9787810666169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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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防疫检疫技术与法规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页码:316 页
·出版日期:2003年01月
·ISBN:7810666169
·条形码:9787810666169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基层畜牧兽医干部学习指导丛书

内容简介 《动物防疫检疫技术与法规》从宏观和微观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动物免疫、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普查、疫病诊断、疫情扑灭、预防用生物制品、消毒药品、治疗药品,并按照国家对动物疫病的分类,分别对当前主要的疫病从病原、流行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防治角度进行了论述。
动物防疫检疫和畜产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关注的话题,严重影响着每个国家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搞好动物防疫工作,不仅可以促进畜牧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利于树立我国畜产品的国际形象和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编辑推荐 《动物防疫检疫技术与法规》:基层畜牧兽医干部学习指导丛书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一节 动物防疫监督的实施主体
第二节 动物防疫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一节 动物防疫
第二节 动物检疫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扑灭
第一节 动物疫病的分布及调查方法
第二节 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
第三节 动物疫病的诊断
第四节 疫情处理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分类管理与防治
第一节 动物疫病的分类管理
第二节 一类动物疫病防治
第三节 二类动物疫病防治
第四节 三类动物疫病防治

第五章 动物用药品分类及应用
第一节 生物制品
第二节 防治药品
第三节 驱虫药品
第四节 消毒药品

第六章 有关防治数字
……
序言 动物防疫检疫和畜产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关注的话题,严重影响着每个国家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搞好动物防疫工作,不仅可以促进畜牧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利于树立我国畜产品的国际形象和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为了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检疫和扑灭工作,我们在参阅大量有关文献的基础上,总结多年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取得的新成果、新经验、新技术,编写了《动物防疫检疫技术与法规》一书。内容包括动物防疫监督、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扑灭、动物疫病的分类与管理、动物用药品分类及应用、动物诊疗的参考数据等。本书从宏观和微观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动物免疫、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普查、疫病诊断、疫情扑灭、预防用生物制品、消毒药品、治疗药品,并按照国家对动物疫病的分类,分别对当前主要的疫病从病原、流行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防治角度进行了论述。
本书面向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内容广泛、丰富、实用,评述系统、深刻。既可作为各市、县、乡动物防疫机构的防疫监督员、疫病防治员、无规定疫病区及疫情测报站实验诊断室技术人员的培训教材,也可作为规模饲养场、畜禽疫病诊所技术人员的学习手册,还可作为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科研、教学及管理人员的工具用书。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同行批评指正!
文摘 插图: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订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当有适量的储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第十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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