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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政要览(2000-2005)(附赠DVD光盘1张)

2010-04-02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页码:863 页 ·出版日期:2007年04月 ·ISBN:9787508445595 ·条形码:9787508445595 ·版本:第1版 ·装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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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水政要览(2000-2005)(附赠DVD光盘1张)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页码:863 页
·出版日期:2007年04月
·ISBN:9787508445595
·条形码:9787508445595
·版本:第1版
·装帧:精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 “水政工作综述”。其中“水政工作概述”全面回顾和总结了2000~2005年全国水利政策法规建设、水行政执法、普法宣传、法律监督等主要方面的成就与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方向;“水政工作大事记”则以时问为顺序,记录了这段时间发生的水政工作方面的大事、要事、新事。“水政工作概述”与“水政工作大事记”分别从横向分析综合与纵向回顾梳理,全面反映了全国这6年水政工作的发展历程和所取得的主要成效。
“重要文献”。选编了这一时期为水政工作指明方向、目标、原则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文件、指示、文章等;水利部领导在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之外,有关政策法规、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讲话、文章也选编其中。
“水法规”。主要收录《中国水政要览(1988~1992)》和《中国水政要览(1993~1999)》未收入的全国人大、国务院、水利部在这期间制定并颁布的水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要释法函件。为方便查找使用,2000年之前颁布的常用水法律、行政法规及2006年上半年新颁布的重要水法规,也收入其中。
“全国水政工作会议文件”。收入了在2000~2005年召开的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上,水利部、政策法规司领导的讲话、总结,反映了近几年对全国水利政策法规、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和普法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指导思想、任务部署、安排、要求与总结。
“全国水政工作述要”。反映了近年来全国水政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成果,是水利部政策法规司近6年工作概况。
“流域水政工作”。主要收集近几年流域水政工作会议上,水利部领导的讲话、工作部署及有关文件,各流域机构水政工作开展概况及大事、要事、新事,并选登部分流域性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水政工作”。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政(政策法规、水政监察)部门分别编写提供的各地近几年来水政工作概况、大事记和地方水法规、规范性文件目录等。限于篇幅,对各地提供的规范性文件,除省、区、市人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全部保留外,对厅(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保留了较少部分。
书中还搜集了这几年全国、各流域、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政策法规、水政监察总队)机构负责人名单、中国水利学会水法研究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等资料,并在书前选编了部分水政工作图片。
目录
编辑说明
水政工作综述  
水政工作概述
水政工作大事记

重要文献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 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李鹏委员长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法》执法和监督工作的讲话 (摘录)
李鹏委员长在中国水问题及水法修改座谈会上的讲话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温家宝)
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法制的讲话(摘录)
水权与水市场(汪恕诚)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敬正书)
公共行政管理与依法行政(敬正书)
历次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法制建设的要求(摘录)

水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关于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政府采购法等六个法律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意见的报告(节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权问题
修改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三个法律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意见的报告(摘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法规性文件
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产业政策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部规章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一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人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重要文件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一)(二)
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
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
水权制度建设框架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水政监察证件换证工作的通知
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
水利部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成立水利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要函件
关于解释《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复函
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移民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水土保持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江苏省水利厅要求对《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批复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关于对通讯光缆工程是否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的批复
关于对矿井抽排地下水转为正常利用办理取水许可证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适用问题的函
关于对取用电厂排放水是否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批复
关于对淮委直管河湖采砂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黄河主河道是否为公共场所等问题的批复
关于《河道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关于对河道滩地和堤防护堤地有关问题解释的批复
关于对取用煤矿塌陷区水资源进行灌溉能否征收水资源费和收取水费问题的批复
关于王甫洲水电厂交纳水资源费问题的批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解释的批复
关于《灌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批复

全国水政工作会议
全国水政工作会议(2000年1月,哈尔滨)
加强水利法制建设 全面推进水利行业依法行政(2000年1月18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调整思路,转变观念把水政工作推向新水平(2000年1月18日水利部副部长朱登铨)
张林祥司长在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全国水政工作会议(2001年2月,成都)
敬正书副部长在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认清形势 理清思路 努力开创新世纪水政工作新局面
(2001年2月16日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张林祥)
赵伟副司长在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全国水政工作会议(2002年1月,浏阳)
敬正书副部长在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高而坤司长在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赵伟副司长在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全国水政工作会议(2003年1月,合肥)
敬正书副部长在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高而坤司长在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赵伟副司长在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全国水政工作会议(2004年2月,南昌)
敬正书副部长在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积极探索 努力实践 不断开创水政工作新局面
(2004年2月18日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高而坤)
赵伟副司长在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全国水政工作会议(2005年2月,南宁)
认清形势 明确任务 开创水政工作新局面
(2005年2月21日水利部副部长敬正书)
全国水政工作会议

全国水政工作述要
流域水政工作
地方水政工作
中国水利学会水法研究专业委员会
附录
……
序言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颁布并施行,标志我国水利事业进入了法制轨道。为及时反映和记录我国水利法制建设的成就和工作历程,为水利立法、执法、普法、法律监督和政策研究工作提供较为全面、系统、可靠的资料和借鉴,水利部原水政水资源司、政策法规司于1993年和2000年先后编辑出版了《中国水政要览(1988~1992)》和《中国水政要览(1993~1999)》两卷大型资料工具书,受到各有关方面的欢迎。
2000~2005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继1999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2002年又被载入《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一批重要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共中央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国务院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制定并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加速了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步伐。
2000~2005年,在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水利部党组新时期治水思路指引下,各级水利部门进一步加强了水利法制建设,在水利立法、执法、普法、法律监督和政策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重新修订并颁发施行,是我国水利法制建设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全面总结和回顾近几年来全国水利政策法规工作的成就和历程,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决定继续编辑出版《中国水政要览(2000~2005)》一书,并由政策法规司和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共同组成了“中国水政要览(2000~2005)编委会”。
《中国水政要览(2000~2005)》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水政工作综述”。其中“水政工作概述”全面回顾和总结了2000~2005年全国水利政策法规建设、水行政执法、普法宣传、法律监督等主要方面的成就与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方向;“水政工作大事记”则以时间为顺序,记录了这段时间发生的水政工作方面的大事、要事、新事。“水政工作概述”与“水政工作大事记”分别从横向分析综合与纵向回顾梳理,全面反映了全国这6年水政工作的发展历程和所取得的主要成效。
“重要文献”。选编了这一时期为水政工作指明方向、目标、原则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文件、指示、文章等;水利部领导在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之外,有关政策法规、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讲话、文章也选编其中。
“水法规”。主要收录《中国水政要览(1988~1992)》和《中国水政要览(1993~1999)》未收入的全国人大、国务院、水利部在这期间制定并颁布的水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要释法函件。为方便查找使用,2000年之前颁布的常用水法律、行政法规及2006年上半年新颁布的重要水法规,也收入其中。
文摘 第二十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应当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补偿资金总的发放情况上报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财产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第二十二条 骗取、侵吞或者挪用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财产登记、财产变更登记等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二十四条 财产登记、财产变更登记不得向区内居民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确定的蓄滞洪区的运用补偿办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国家蓄滞洪区名录
长江流域:围堤湖、六角山、九垸、西官垸、安澧垸、澧南垸、安昌垸、安化垸、南顶垸、和康垸、南汉垸、民主垸、共双茶、城西垸、屈原农场、义和垸、北湖垸、集成安合、钱粮湖、建设垸、建新农场、君山农场、大通湖东、江南陆城、荆江分洪区、宛市扩建区、虎西备蓄区、人民大垸、洪湖分洪区、杜家台、西凉湖、东西湖、武湖、张渡湖、白潭湖、康山圩、珠湖圩、黄湖圩、方洲斜塘、华阳河。(共40个)
黄河流域:北金堤、东平湖、北展宽区、南展宽区、大功。(共5个)
海河流域: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兰沟洼、宁晋泊、大陆泽、良相坡、长虹渠、白寺坡、大名泛区、恩县洼、盛庄洼、青甸洼、黄庄洼、大黄铺洼、三角淀、白洋淀、小滩坡、任固坡、共渠西、广润坡、团泊洼、永年洼、献县泛区。(共26个)
淮河流域:蒙洼、城西湖、城东湖、瓦埠湖、老汪湖、泥河洼、老王坡、蛟停湖、黄墩湖、南润段、邱家湖、姜家湖、唐垛湖、寿西湖、董峰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湾、洛河洼、汤渔湖、荆山湖、方邱湖、临北段、花园湖、香浮段、潘村洼。(共26个)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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