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基本信息·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页码:424 页 ·出版日期:2003年05月 ·ISBN:756142566X ·条形码:9787561425664 ·版本:2003-05-01 ·装帧: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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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页码:424 页
·出版日期:2003年05月
·ISBN:756142566X
·条形码:9787561425664
·版本:2003-05-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内容简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民事诉讼法制和内容已经更加丰富和完善,在这种新形势下,《民事诉讼法学》一书也与时俱进,显示新的特点:一是全面性,本书尽可能全面系统阐明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第一编介绍了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和基本原理,第二编详细介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概念,第三至第六编具体阐明了民事诉讼法的程序问题如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及涉外和海事诉讼程序等,第七编介绍了港澳台地区的民事诉讼制度。二是学术性,及时把握我国民事诉讼法制改革最新进展并借鉴前沿性成果,坚持务实创新的方向,提出我们自己的观点。三是实务性,理论联系实际,提供典型和具有探究价值的事例或案例以及严谨精彩的判词和法律文书。这三面的特点使本书具有实用性和时代性,将为法律专业的人士提供参考,也为涉及民事诉讼的公民提供参考的依据,一本在手,多种功效,这就是本书带给你的价值。
媒体推荐 前言
这是一部主要出自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之手的高等学校法学教学丛书。
四川大学法学院始创于1905年,其法学教育曾经辉煌过。刑法学的谢盛堂、赵念非、伍柳村教授,民商法学的裘千昌、朱昌祯、胡长清教授,宪法学的胡恭先教授,国际法学的刘斯传教授,诉讼法学的龙守荣教授,法院组织法的杨兰荪教授等,在法学界极负盛名。四川大学法学院培养的学生如王怀安(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胡绩伟(曾任人民日报社总编)、孙孝实(曾任西南政法学院教务长)、王叔文(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刘清波(曾任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主任)等,均在我国法学教育研究和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成就。后来,法学教育因种种原因中断多年。1984年,四川大学重招法学本科生,再招刑法学硕士研究生(1985年)、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1996年)、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199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000年)、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2001年),至此,法学教育层次结构基本形成并在继续发展。其间,法学院的教师们精韧不怠、默默耕耘、求实创新、日积月累,有了自己的教学心得和体会。现在通过书籍的方式,将其再现。如果此种方式能够在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为法学教育事业奉献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努力,甚幸。
这套高等学校法学教学丛书,以教材为主、教学参考资料为辅。就教材而言,我们力求在反映法学教育基本教学内容和规格的基础上,充分反映法学发展的新信息和成果,以体系合理、概念准确、内容精炼、资料新颖、务实创新为努力方向;就教学参考资料来说,我们力求给学生提供典型和具有探究价值的事例或案例,严谨精彩的判词和法律文书,观点新颖并有指导意义的论文和专著。
我们认为这样的努力是有意义的,我们将为此尽力。
丛书编委会谨识
2002年春
编辑推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行,民事诉讼法制已有很大改善,民事诉讼法学内容也在不断丰富深化,更新发展。顺应这种形势,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这本《民事诉讼法学》,充分反映民法学发展的最新信息和先进成果,以适应21世纪法学高等教育需要。
目录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
文摘 书摘
二、诉讼行为
作为法律事实的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依法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诉讼活动。诉讼行为是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在大多数情况下都由诉讼行为所引起。
需要明确的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诉讼行为并非都属于法律事实,只有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才是法律事实。比如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等诉讼行为,不产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效果,不属于法律事实。此外,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外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诉讼行为只有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产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效果。例如原告起诉,只有法院受理的才导致原告与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原告撤诉,只有经法院裁定允许的才消灭原告与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诉讼行为进行划分。(1)以行为方式为标准,诉讼行为分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比如,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消灭的撤诉,可以是原告以提出申请的积极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是原告以不到庭的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实施。(2)以是否为法律允许或要求为标准,诉讼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前者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允许或按其要求实施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实施r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不实施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在违法行为中,法律禁止的行为如扰乱法庭秩序、伪造变造证据、暴力抗拒执行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实施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如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等行为。
主体不同,诉讼行为也有所差别:
1.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诉讼行为是具有国家
权力性质的审判活动,主要表现为审理行为和裁判行为。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行为。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其诉讼行为是具有国家权力性质的民事审判监督活动,具体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牛法律效力的裁判的抗诉行为。抗诉行为直接引起民事再审法律关系的发生。
3.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当事人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是实体权利义务的担当者。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