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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制度建设试点经验总结2:大凌河流域水权制度建设资料汇编

2010-03-28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页码:254 页 ·出版日期:2008年12月 ·ISBN:7508461311 ·条形码:9787508461311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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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权制度建设试点经验总结2:大凌河流域水权制度建设资料汇编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页码:254 页
·出版日期:2008年12月
·ISBN:7508461311
·条形码:9787508461311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 《水权制度建设试点经验总结 (二)—大凌河流域水权制度建设资料汇编》收集和汇编了大凌河流域水权制度建设工作相关的文件和报告,全方位展现和总结了大凌河流域水权制度建设的工作。
《水权制度建设试点经验总结 (二)—大凌河流域水权制度建设资料汇编》系统总结了在水权水市场理论指导下大凌河流域水权制度建设各工作阶段的经验和成果,特别是在水权制度建设的程序和层次方面,将为我国其他地区正在开展的水权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水权制度建设试点经验总结 (二)—大凌河流域水权制度建设资料汇编》具有实践性强、系统全面的特点,可供水利、水资源、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科研、教学、管理及决策者参考使用。
目录
前言
水利部文件 关于大凌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 水资源[2008]497号
水利部文件水利部关于请求批复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水量分配方案的请示 水资源[2008]273号
水利部文件 关于开展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4]535号
水利部部长办公会议纪要(第5期)
水利部文件 关于对大凌河流域实施跨省区水量分配开展初始水权分配试点工作项目任务书的批复水规计[2005]214号
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试点项目任务书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文件关于召开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初始水权分配项目任务书审查会议的通知 水总计[2005]30号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文件关于报送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试点项目任务书审查意见的报告 水总计[2005]169号
剖解水权难题推进制度建设——水权和初始水权分配专家谈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文件关于审批《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水量分配方案》的请示松辽水政资[2007]71号
《大凌河、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初始水权分配方案》专家咨询会议的专家咨询意见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文件关于征求对《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初始水权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松辽水政资[2006]98号
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水量分配方案成果协调会议纪要
松辽委关于河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反馈意见的说明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文件关于征求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水量分配方案意见的函松辽水政资[2006]32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水量分配方案的意见辽政办[2007]5号
河北省水利厅文件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对《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初始水权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复函 冀水规计[2006]51号
河北省水利厅文件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水量分配方案意见的函冀水规计[2007]8号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大凌河流域
省(自治区)际初始水权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内水政[2006]9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水量分配方案修改建议的函 内政字[2007]36号
辽宁省水利厅 关于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的意见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关于开展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初始水权分配踏勘工作的通知松辽水政资函[2005]21号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文件关于征求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初始水权分配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松辽水政资[2005]37号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初始水权分配原则修改意见辽水资函[2005]17号
河北省水利厅文件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对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初始水权分配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冀水[2005]16号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初始水权分配原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内水政[2005]43号
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初始水权分配原则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关于请报送大凌河流域省际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函松辽水政资函[2004]4号
辽宁省水利厅大凌河流域省际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报送大凌河流域省际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函内水政[2004]227号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报送大凌河流域省际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函 冀水资函[2004]56号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文件关于成立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松辽水政资(2004]339号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文件关于审批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初始水权分配项目任务书和辽宁省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试点项目任务书的请示松辽规计[2004]285号
辽宁省水利厅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大凌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辽水资[2008]22号
辽宁省大凌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审查意见
辽宁省水利厅文件关于批准《辽宁省大凌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请示辽水资[2008]16号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征求《辽宁省大凌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辽水资函[2007]108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凌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意见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辽宁省大凌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若干意见的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辽宁省大凌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意见的函
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水量分配方案(送审稿)
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水量分配方案技术报告(送审稿)
辽宁省大凌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辽宁省大凌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研究报告
……
序言 推进水权制度建设是解决中国水资源问题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水资源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求。近几年来,在水利部的积极倡导下,我国在水权制度研究和探索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水利部相继出台了水量分配、水权转换等相关政策或指导性意见。这些成果丰富和健全了符合中国实际的水权理论体系,同时也为水权水市场的实践探索提供了指导。
大凌河流域是水利部为推广水权制度建设选择的试点。在2004~2008年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简称松辽委)和辽宁省水利厅先后开展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的成果。
2004年10月9日,水利部召开部长办公会议,决定将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作为水利部初始水权分配工作的试点。根据部长办公会议精神,松辽委于2004年12月报送了《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初始水权分配项目任务书》和《辽宁省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试点项目任务书》 (松辽规计[2004]285号),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于2005年1月进行了审查。2005年3月,根据审查意见,松辽委上报了《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试点项目任务书》,2005年6月,水利部以水规计[2005]214号文予以批复。
按照《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试点项目任务书》要求,大凌河初始水权试点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省(自治区)间的水量分配及与权利义务相关的监控措施、实施保障措施、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等。为了明确任务,统一标准和要求,协调工作关系,松辽委编制了《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工作大纲》。
文摘 3.2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初始水权分配的原则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新时期治水方针和水利部党组提出的治水新思路,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目标,以大凌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为基础,通过水资源使用权的初始分配,为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奠定基础,促进大凌河流域的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在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中要坚持以下八个总体原则:
(1)公平原则。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享有生存和发展的平等用水权。
(2)水资源统一配置原则。地表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干流与支流统一配置,水质与水量统一考虑。
(3)政府宏观调控、协商调整原则。水资源的初始分配需要遵循政府宏观调控、民主协商调整的原则。水权初始分配实行以公共管理、行政授权为主,民主协商机制为辅,水权交易为补充的框架。水权的分配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通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协商一反馈一再协商再反馈一再平衡等方式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各方利益。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生活、生产与生态环境用水统筹兼顾的原则。用水的优先序:①生活需水;②最小生态环境需水;③第二、三产业需水;④农业灌溉需水。
(5)以供定需为主原则。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要考虑水资源条件,以水定发展。尊重社会发展、资源形成规律,相同产业发展水资源生成地需求优先满足。
(6)水资源利用现状和发展需水统筹考虑原则。本次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区)际初始水权分配将现状用水和发展需水统筹考虑,即首先以松辽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成果为基础,通过用水合理性分析,明晰各省(自治区)现状初始水权,然后根据松辽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配置方案确定各省(自治区)的发展需水限额。将现状用水和发展需水统筹考虑,有利于结合现状实际情况明晰初始用水权,促进节约用水;有利于政府对水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作用。
(7)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原则。协商制定各行政区域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定额,建立微观定额体系。根据流域和行政区域的水资源量和可利用量,制定水资源宏观控制指标,由上至下逐级进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问的水量分配。
(8)分级确认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方案,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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