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 ·页码:371 页 ·出版日期:2004年01月 ·ISBN:7206044034 ·条形码:9787206044038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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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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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
·页码:371 页
·出版日期:2004年01月
·ISBN:7206044034
·条形码:9787206044038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Pages Per Sheet
·丛书名:人文译丛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要表达和明确的是,在西方的自由至上的观点中,法律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它并不是作为规约和强制而单独存在(虽然也呼以在现实体制中这样安排它),它的制定前提和实施,应该被安排在一些更为重要的前提之下,这一直是西方民主理论所要反复讨论的一个课题。作为深受奥地利经济学派影响的一个自由主义学者(我们姑且这么称呼),莱奥尼在本书中,极其广泛地讨论现代社会中的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等诸领域的问题,并且避免分割去谈论它们,而是试图消除它们在学科上的传统界线,以跨学科的方式进行研究,试图得到怎样保持法律之下的个人安全和自由的平衡的结论。此外,本书的贡献还在于其他方面,例如对自由竞争市场的分析等等。
作者简介 布鲁诺·莱奥尼(Bruno Leoni 1913.4—1967.11),意大利著名学者,西方当代自由主义的杰出代表,他的一生充满活力,精力充沛,紧张而又复杂,而他把自己短暂的一生均致力于传播他的自由主义的理念。
莱奥尼既是学者、律师、商人,又是业余的建筑设计师、音乐家、艺术、语言学家,当然最重要的,他是他所坚定信奉的个人自由原则的捍卫者。他曾是Pavia 大学法律理论与国家理论教授,曾出任该校政治学系主任,政治学研究所所长,及Il-Politico季刊的创办人、编辑。作为著名学者,他曾遍访各大学府,他曾在牛津大学、曼彻斯特大学(英国)、弗吉尼亚大学、耶鲁大学等名校授课,他是一位高超的语言学家,除了母语意大利语之外,他还可以流利地使用英语、法语、德语等与他人交流。他也是执业律师,开办了自己的法律事务所,又是他所居住的都灵方法论研究中心的活跃人物。他偶尔还挤出时间,为都灵的一家财经报纸24 ore撰写专栏。在二战德国占领意大利北部期间,他成功地拯救了很多盟军人物的生命,这使他不仅赢得了一块金表,上面镌刻着“致布鲁诺?莱奥尼,他为盟军做出了应有的贡献,1945年”,而且赢得了救出来的那么多人永恒的感激。1967年9月,在法国维希举行的朝圣学社全体会议上,他当选为学社主席,而在此之间,他曾长期担任学社秘书。
莱奥尼兴趣广泛,在其短暂的一生中著述颇丰,在其去世后,其后人整理他已发表的著述清单,多达八十多种。遗憾的是,因为其英年早逝,莱奥尼没有来得及将其著述加以系统的整理,而1961年出版的《自由和法律》是其留给后人的最为重要的著作。
1967年11月21日,在其事业的高峰期,在其精力的颠峰状态,在其人生最有活力的时刻,布鲁诺?莱奥尼不幸去世。
媒体推荐 译后记
我是在看有关哈耶克研究的文献,才产生了翻译这本书的念头的。因为有论者称,布鲁诺·莱奥尼关于法治的看法,尤其他对普通法与立法大有区别、而惟有普通法才能维护个人自由的论述,对晚年的哈耶克产生了巨大影响。正是因为受到了莱奥尼的启发或者说批评,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一书对于法律的看法,与在《自由宪章》中的看法出现了重大的差别。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惟一理想的法律制度,就是普通法。在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中,有两个样本,在该书中,哈耶克也给予了最充分的研究:一个是自由市场的交换体系,另一个就是普通法。
莱奥尼从一个现象开始自己的思考:立法正在泛滥。立法几乎成为法律的代名词,即使在典型的普通法国家英国、美国也不例外观察一下。人们可能会发现,受到真正理解“法治”精神的人士垢病的所谓“依法治国”、“以法治国”,也许并非中国的特色。当代西方号称“法治”的国家中的大多数立法,用法国19世纪中期的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克·巴斯夏的话说,不过是少数掠夺多数或多数掠夺少数的工具;用哈耶克的话来说,相当于政府的命令;用莱奥尼的话说,“立法之法总是涉及到某种形式的强制,受其约束的个体总是要遭受无可逃避的强制”。根据他们的看法,这样的立法越多,离真正的法律之治就越远,个人自由的范围就越来越小。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想,《自由与法律》是一本非常重要的书。当然,在目前的政治法律框架下,莱奥尼的设想,可能是不现实的。但是,莱奥尼以一种极端的方式提出了重大问题,任何一个严肃的法学家无法回避这个问题:什么样的法律才能真正地限制政府权力,限制多数对于少数——甚至少数对于多数——的权力,从而维护个人自由?
显然,不是任何法律都能够保障和维护个人自由。中国人对此当不陌生,法家之法不过是国家用以施加刑罚的工具而已。而西方“法治”国家的大多数现代立法,也更多地是再分配的工具,是议会中临时凑合而成的多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整个社会的工具,它经常是为了满足某些人的诉求或权利,而将成本或义务强加于另外一些既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的一些人头上。因而,它总是在貌似增进一部分人的自由(积极自由或者说是肯定性自由)的同时,总是侵害了另外一些人的自由。而自由,只能由一个一个的个体才可体认、享有的珍贵的自由,是否可以进行加减乘除的计算?
莱奥尼和哈耶克所阐述的观点可以归结为一点:真正能够确立并保障个人自由的,是普通法,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普通法背后的自发的法律秩序。“罗马人和英国人都坚持同一个理念:法律是有待于发现的东西,而不是可以制定颁布的东西,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强大到可以将自己的意志等同于国家之法律。在这两个国家,‘发现’法律的任务被授予法学家和法官——这两类人,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今日的科学专家”。对于珍惜个人自由的人士来说,这样的法律之所以是可取的,因为,这样的法律是不依傍于统治者的意志的,因而,不可能成为掠夺的工具,成为政治的附庸和权力的婢女;因为,个人,也就是说,是每个涉人司法活动的人,都参与了法律的创造,因而,才有可能是公平正义的。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真正地反映“公意”(cmmDnw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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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作者要表达和明确的是,在西方的自由至上的观点中,法律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它并不是作为规约和强制而单独存在(虽然也呼以在现实体制中这样安排它),它的制定前提和实施,应该被安排在一些更为重要的前提之下,这一直是西方民主理论所要反复讨论的一个课题。作为深受奥地利经济学派影响的一个自由主义学者(我们姑且这么称呼),莱奥尼在本书中,极其广泛地讨论现代社会中的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等诸领域的问题,并且避免分割去谈论它们,而是试图消除它们在学科上的传统界线,以跨学科的方式进行研究,试图得到怎样保持法律之下的个人安全和自由的平衡的结论。此外,本书的贡献还在于其他方面,例如对自由竞争市场的分析等等。
目录 自由与法律
第三版 前言(阿瑟·肯普)
第一章 哪种自由
第二章 “自由”与“强制”
第三章 自由与法治
第四章 自由与法律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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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书摘
这并不是为自由唱赞歌。这里所说到的事实可以很容易在多个世纪的历史记载中得到验证,也可以很容易在日常生活中观察到。人们准备为他们所说的自己的“自由”而奋斗,这一事实还伴随着下面的事实,他们也说,他们“维护了”、或“丧失了”或者由“恢复了”自己的“自由”,但他们却从来没有说过,他们“维护了”、或“丧失了”、或“恢复了”三角形等类似的几何学概念。另一方面,人们确实不可能用手指着“自由”;它并不是物质的东西。即使将其视为物质的东西,对不同的人来说,“自由”也不是一模一样的东西,因为“自由”的含义有很多种。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说,“自由”,最起码对每个谈论自由的人来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东西,是一种确定无疑的东西。“自由”可能是指某种状态,注定了适合那些赞美它的人;自由可能是某种感官体验不到的对象,会诱导人们关注价值、信念等等超乎物质层面的东西。“自由”似乎是心理体验的某种对象。也就是说,自由并不是像普通人所想的那样,仅仅是个单词,是个徒有其表的实体,只要像在数学或逻辑学中那样,对其给出一致的规定就大功告成。
考虑到这样情况,我实在有点怀疑,我们是否能够给“自由”下个规定性定义。当然,从某种程度卜说,每种定义都是规定性的,因为它包含着人们对于如何使用该词的某种一致意见。即使是词典式定义,在涉及到描述…个词在法国、或英国、或在两个国家、或在整个世界的惯常用法时,电不能排除规定性定义。比如,我们可以对在阐述词典式定义时所需要列入考虑的语言的类别作出规定,或者对词典就一个词给出了好几种定义而我们应如何选择作出规定。不过,在这种种情况下,我们都不能忘记,有一些用法各个词典都提到了,如果我们不想无视人们实际使用这些单词时赋予它的含义,我们就不能通过规定性定义对其擅加改动。
规定性定义仅仅是某种工具性手段,旨在向他人传达我们想要他们知道的某些事情。换句话说,规定性定义是交流或传递信息的手段,但信息本身是不可能由我们规定的。我们可以规定,我们将把黑色称为“白色”,而把白色称为“黑色”,但我们不可能对我们所欲交流的真实的感官体验作出规定,可以随心所欲地称其为“黑”或“白”。规定性定义是可能的,也是有用的,只要存在着某种人人共有的要素,使该定义可以成功地传达信息。这种人人共有的要素可能是数学中的直觉,也可能是生理学中的感官体验,但它本身却不可能成为自己规定的对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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