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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精粹

2010-02-11 
基本信息·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 ·页码:494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5月 ·ISBN:7305041769/9787305041761 ·条形码:9787305041761 ·版本:第2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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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贝马斯精粹


基本信息·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
·页码:494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5月
·ISBN:7305041769/9787305041761
·条形码:9787305041761
·版本:第2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当代学术棱镜译丛·大师精粹系列

内容简介 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领军人物,哈贝马斯的触角几乎涉及人类思想的所有领域:认识论、方法论、形而上学、政治哲学、法哲学、美学、神学等。《哈贝马斯精粹》是第一部较为完整的中文版读本,选取哈贝马斯代表作若干,希图能让读者由此管窥出哈贝乌斯思想的全藐。值得一提的是,《哈贝马斯精粹》刻意选编哈贝马斯的政论和访谈数篇,以便读者在领教其思想艰涩深刻的同时,也能品味到其中的生动活泼。
编辑推荐 《哈贝马斯精粹》由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目录
编者前言
第一部分 合理性与公共领域
1. 西方理性主义
2. 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
3.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观念与意识形态

第二部分 方法论与认识论
4. 解释学要求普遍适用
5. 社会科学中的意义理解问题
6. 认识与兴趣

第三部分 政治哲学与法律话语
7. 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
8. 公民身份和民族认同
9. 论人权的文化间性
10. 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

第四部分 现代性与形而上学批判
11. 现代的时代意识及其自我确证的要求
12. 后形而上学思想的主题
13. 工具理性批判
14. 现代建筑与后现代建筑

第五部分 审美话语与宗教概念
15. 论席勒的《审美教育书简》
16. 论哲学、科学与文学的关系
17. 内在超越与此岸超越
18. 我们何时应该宽容

第六部分 政论与访谈
19. 我和法兰克福学派
20. 生产力与交往
21. 新的非了然性
22. 兽性与人性
……
序言 自晚清曾文正创制造局,开译介西学著作风气以来,西学翻译蔚为大观。百多年前,梁启超奋力呼吁 “国家欲自强,以多译西书为本;学子欲自立,以多读西书为功。”时至今日,此种激进吁求已不再迫切,但他所言西学著述“今之所译,直九牛之一毛耳”,却仍是事实。世纪之交,面对现代化的宏业,有选择地译介国外学术著作,更是学界和出版界不可推诿的任务。基于这一认识,我们隆重推出《当代学术棱镜译丛》,在林林总总的国外学术书中遴选有价值篇什翻译出版。
王国维直言:“中西二学,盛则俱盛,衰则俱衰,风气既开,互相推助。”所言极是!今日之中国已迥异于一个世纪以前,文化间交往日趋频繁,“风气既开”无须赘言,中外学术“互相推助”更是不争的事实。当今世界,知识更新愈加迅猛,文化交往愈加深广。全球化和本土化两极互动,构成了这个时代的文化动脉。一方面,经济的全球化加速了文化上的交往互动;另一方面,文化的民族自觉日益高涨。于是,学术的本土化迫在眉睫。
文摘 不过,古代日尔曼法律传统中还是出现了一种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公私古典之分的“公共”与“特殊”(“gemeinlich”und“sundefiich”/“commen”und“particular”)之分。这种对立涉及到的是封建主义社会关系当中的共有因素。公有地(Allmende)为公共所有;井水、市场也是公用的(loci com-munes/loci publici)。从语言史来看,这种“共有制”和(今天所说的)公共福利(commonwealth/publicwealth)是一脉相承的,它和“特有制”相对应。这是一种私有意义上的特有,我们今天把特殊利益和个人利益等同起来,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在封建社会的法律架构里,特殊性另一方面也指某些人享有特殊权利,如豁免权和其他特权;从这个角度来看,特殊性和豁免权才是封建领主所有制的真正核心,同时也是其“公共性”的核心。只要把这些范畴从封建制度中抽离出来,就会发现,日尔曼法和罗马法对它们的分类刚好颠倒了过来——普通人变成了私人。这层关系在“国家卫士”和“私人卫士”这样的用词上可以看得-清二楚——普通人默默无闻,没有“公开”发布命令的特权。在中世纪的文献中,“所有权”和“公共性”是一个意思;公有意味着领主占有。“公有”作为共同所有与“公有”作为摆脱领主特权的“普遍所有”这样一对意义矛盾,至今依然表明,合作社的构成因素和建立在封建所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结构是融为一体的。
从社会学来看,也就是说,作为制度范畴,公共领域作为一个和私人领域相分离的特殊领域,在中世纪中期的封建社会中是不存在的。尽管如此,封建制度的个别特征,如君主印玺等具有“公共性”也并非偶然;同样,英国国王的公共性也不足为奇——因为所有权有一种公开的代表形式。这种代表型公共领域不是一个社会领域,作为一个公共领域,它毋宁说是一种地位的标志。封建领主的地位,不管处于哪个级别,都和“公”、“私”等范畴保持中立关系;但占据这一地位的人则把它公开化,使之成为某些“特权”的体现。代表概念在现代法学理论中还有。现代法学诀为,代表“只能出现在公共领域里,……没有'私人”代表这一说。而且,“死掉的东西、价值不大或没有价值的东西、低级的东西都用不着代表。它们不够高尚,因而无法脱颖而出,进入公共领域而真正存在。伟大、崇高、尊贵、荣耀、尊严以及尊敬等词汇总是适合于这种有代表力的特殊存在”。国家代表或具体的议会代表和这种代表型公共领域没有什么关系,因为这种公共领域依附于现实中的领主,从而赋予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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