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页码:287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6月 ·ISBN:7802477034/9787802477032 ·条形码:9787802477032 ·版本:第1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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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有限合伙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以物权分析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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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有限合伙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以物权分析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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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页码:287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6月
·ISBN:7802477034/9787802477032
·条形码:9787802477032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万国法学文库
内容简介 《私募有限合伙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以物权分析为视角》以物权分析为视角,以有限合伙基金的筹集资本、管理资本、投资、资本退出、资本运营的法律调整为主线,以理论分析和阐述为内容,以具体的法律制度建议和配套制度措施的建议为要点,以意义和价值的阐发为结论,并在我国社会历史文化大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展开比较全面而深入的论证。
读者对象:法学院校师生、法学研究人员以及从事私募基金实务的人员。
作者简介 李文涛,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后,南京大学经济法博士,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编辑推荐 《私募有限合伙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以物权分析为视角》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目录 导言 产权和组织的革命
一、缘起
二、问题的界定
三、研究文献综述概要
四、研究主体框架、重点、难点、拟论证的核心观点.
五、研究方法
六、创新、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一章 物权分析视角:法律发展的“反逻辑”思路
一、物的概念边界:模糊而清晰
二、物权理论的发展:债权的优越地位
三、物权是一种分析框架:观察和解释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有限合伙基金的物权性格
一、从基金说起:新的财产概念
二、有限合伙的历史“沉浮”
三、有限合伙基金的概念和实践:域外和域内
四、适时引入有限合伙基金:冷静的热情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有限合伙基金的资金私募:物的启由流转
一、私募:一种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
二、有限合伙基金资金募集渠道的扩大
三、资金私募和物的自由流转及充分利用:物权理论的解释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有限合伙基金的物权组织形式
一、有限合伙基金的建立:出资的物权变动
二、有限合伙协议:一个针对“特定物”的使用管理协议
三、“物”的管理协议中的约束条款和激励条款
四、有限合伙基金财产属性的物权分析
五、合伙份额权:一种可以适用物权规则的“准物权”
六、有限合伙基金的事务管理:普通合伙人的受信义务和善意第三人保护
七、有限合伙基金物权组织形态发展变化和选择
八、有限合伙基金的信托基础
九、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公司和合伙企业边界的理论遐思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公司治理和物权治理
一、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行为
二、有限合伙基金和创业企业: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增加公司价值
三、金融投资工具和可转换证券:创业企业的所有权形式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有限合伙基金的资本退出:物权交易的保护
一、资本退出:有限合伙基金的盈利模式
二、物权行为理论在有限合伙基金的股权退出交易中的适用:区分原则
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有限合伙基金的股权退出交易中的适用
四、资本退出和股权交易中的效力群制度:尽量避免无效原则
本章小结
第七章 有限合伙基金的自治和扶持:民间物权的无罪推定
一、民间物权的自治:一种私法调整的思路
二、国家公权力的审慎介入:一种扶持,一种引导,一种诱致
三、“意思自治”的红旗还能扛多久
四、国家和社会互动下民间物权正当性的基本底线
本章小结
第八章 有限合伙基金的组织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属性
一、有限合伙基金的法律属性分析
二、法律的综合观
三、法律的实质观
本章小结
第九章 有限合伙基金的物权精神
一、历史变革和财产权、物权
二、物权精神和有限合伙基金
三、有限合伙基金的物权意义
四、组织治理和有限合伙基金
本章小结
结语 自由社会、开放社会的建立与物权法、法律的命运
一、正义论
二、我国的社会历史大转型:有限合伙基金和民间资本兴起
三、自由社会和开放社会的建立:追求基本的价值共识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
序言 我们关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为的规范已经许多年了,一直希望有一部系统而完整的涉及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事务的专著问世,籍以解惑或索引。
喜闻文涛博士的《私募有限合伙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以物权分析为视角》专著出版,并作为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投资法律服务专家团”成员的首期成果推出,深感欣慰和自豪.无疑,这是给当前全球经济危机情况下的投资者注入了一管强心剂,让投资的决策多了一份信任和依赖。
在全球资本市场中,特别是在发达的西方国家及其他境外金融体系中,私募股权基金对新兴产业乃至于金融生态的发展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它是世界经济发展体系中的一个具有青春活力的“引擎”。更是中小企业、创新企业踽踽前进中重要的输血库。近年来,各种投资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粉墨登场,艳惊四座,然而,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却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又一个坎坷,直至今天,还在传统经济架构的边缘绕行。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背景下,以开放、吸收、总结、创新等多层次的形式,努力地在建立健全符合自己的投融资生态。因此,政府并不拒绝任何一种有效用的金融行为,不过,在历史的自然区分原则下,笃定了西方既有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为的不可复制性。一系列的信用机制和法律伦理问题,直接影响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资本市场的发展。
文摘 第一章 物权分析视角:法律发展的“反逻辑”思路
一、物的概念边界:模糊而清晰
物权首先面对的是物的概念。究竟何种对象能进入物权法的视野进而成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一直是物权法的基础理论问题。那么物究竟是什么呢?
经典的物权法教科书认为:物权的对象一般局限于有体物,而不包括无体物、权利等;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债权质押、票据质押等时,权利才成为物权的对象。黄佑昌认为,物者,除人体外,谓有体物及物质上能受法律支配之天然力。胡长清认为,在吾人可能支配之范围内,除去人类之身体,而能独立为一体之有体物。李宜琛认为,物者,存于吾人身体之外部,能满足吾人社会生活之需要,且有支配之可能者。王伯琦认为,人力所能支配而独立成为一体之有体物。洪逊欣的观点是:除人之身体外,凡能为人类排他地支配之对象,且独立能使人类满足其社会生活上之需要,不论其系有体物与无体物,皆为法律上之物。史尚宽提出:物者,谓有体物及物质上法律上俱能支配之自然力。物不包括权利在内。
然而,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物的边界似乎总不是那么清晰,总不是如同有体物那样直观和简单,无法直接感知的权利和无体物常常成为物权的对象,甚至几乎纳入“物’,的范畴。物的边界似乎模糊了。